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管理辦法
國管财字[2000]3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産管理,提高固定資産的使用效益,根據财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固定資産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産,提高固定資産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産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 各部門固定資産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産權界定、清産核資等項工作,負責制定固定資産的配備及使用标準,對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固定資産進行統一購置;負責閑置資産的調劑,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産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部門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并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經濟實體占用的固定資産實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部門的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應設有專人承擔固定資産的管理工作并對所管資産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産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各部門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保養、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複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章 固定資産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标準的列為固定資産: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态的資産;
(二)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标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産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産分為六類: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産。
(一)房屋及建築物。指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産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内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産。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内的固定資産。
第十條 固定資産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産,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
(三)在原有固定資産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産,接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産賬;
(四)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産,按照同類固定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産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産價值;
(五)無償調入固定資産,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價入賬;
(六)盤盈的固定資産,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産,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确定實際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八)用外币進口的設備,按當時的彙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币應折合成人民币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九)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産,按租賃協議确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十)購置固定資産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産價值。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産不實行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産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産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産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将固定資産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産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産的價值變動,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及時通知财務部門,對固定資産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具體賬務處理,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固定資産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 購置固定資産應分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範圍的(單台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于基本建設投資範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于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後才能購置。
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産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産,應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統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開據發票、固定資産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産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财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産,應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産交接單、發票或固定資産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産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财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
第十七條 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産,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産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範圍報批,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産處置意見、固定資産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産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産,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産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産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産,由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後,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産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産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四章 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國有資産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産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财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 在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中,财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産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産預算并對固定資産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産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産占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産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産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标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産,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定實行統一采購的固定資産,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産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産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須建立《固定資産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産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産,要按照各類資産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産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産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産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産須填寫《固定資産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固定資産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産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産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産。如需借用固定資産,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後,辦理借用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産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産。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産交還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财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緻。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産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産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産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産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後,調整固定資産賬目。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發生國有資産産權變動、财務和賬務異常、資産損失和資金挂賬嚴重或挂靠單位脫鈎等情況,按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清産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産标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産,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機關後勤企業的固定資産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産管理的實施辦法,并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産管理辦法》(國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