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化學實驗教學中心---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管理條例
(第五次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室安全防火和清潔衛生工作管理,明确各級人員的職責,以維護實驗室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環境,确保教學與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 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實行院、所(系)、研究室(或實驗室)和實驗工作室四級管理。各級行政負責人,為所在單位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當然責任人;每個實驗工作室的安全衛生責任人由研究室或實驗室主任指定。
第三條 學院設立由分管安全衛生工作的學院、所和院辦公室負責人(9--11人)組成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安全衛生工作小組,檢查、落實全院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并定期評比和通報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情況。
第四條 研究所(系)行政負責人和研究室、實驗室主任,分别對本單位的安全防火和清潔衛生工作負完全的、直接的責任。負責落實和檢查本《管理條例》及《實驗室安全衛生和秩序守則》的執行情況;主持制訂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五條 各實驗工作室的安全衛生責任人(姓名須挂貼在實驗室門口上方),具體負責該間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對違反《實驗室安全衛生和秩序守則》,不遵守實驗操作規程,并經勸告不改的一切人員,有權停止其正在實驗室進行的工作,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和确保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六條 凡進入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均須自覺遵守本《管理條例》和《實驗室安全衛生和秩序守則》;服從各實驗工作室的安全衛生責任人的管理;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碩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從事畢業論文工作前,一律要參加學院組織的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并通過考核。本科生和專科生實驗課的安全衛生工作,由任課教師負責組織落實。有危險的實驗操作,應在教師現場指導下進行,并備有應急措施。出現意外事故,師生應通力排除險情,及時報警,事後應書面報告學院管理小組。
第七條 各實驗室對貴重儀器設備,必須制訂出有關操作規程;對易燃易爆、劇毒與麻醉性藥品等,要有專人管理,每次隻領取所需用量,禁止多領長期存放在實驗室。對常用的、危險性較小的藥品可少量存放在實驗室内指定地方;對氫氣和有毒氣體等鋼瓶應貼有明顯标志,放在遠離火源、靠近門口處,均須有專人保管,使用後要即時登記備查。任何人未經主管人員批準,不得擅自挪用實驗室設備、藥品以及拿回宿舍使用或存放。
第八條 各實驗室要定期檢查和認真維護防火、防爆和防盜等設施。對于本單位包幹區的防火器材要保持清潔且用過後要及時上報進行補充。要經常檢查電線、電閘、煤氣閥門等有無安全隐患,需要更換的要及時上報給院辦,及時整改。要定期檢查電器設備,防止漏電、短路事故發生。電線及正在使用的電器設備周圍不準堆放易燃物品。
第九條 實驗樓大廳和走廊,不得堆放儀器設備、家具、藥品、裝修材料、廢瓶和廢紙箱等物品;除節假日和晚上加班外,禁止停放單車,以切保大樓安全通道的暢通和環境的整潔。
第十條 實驗室的清潔衛生,要堅持每天小掃、每月大搞的制度。實驗工作結束後,要及時清掃地闆和整理台面物品。實驗室清出的垃圾和試劑、藥品空瓶(須清除掉餘液和廢渣後),要分别倒(放)到指定的位置。要認真做好門前的三包工作。
第十一條 師生在實驗室的安全衛生工作情況,将作為年終考核,評比先進、獎學金、獎教金的參考依據之一。對違反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将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每年終,學院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将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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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六月三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