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玻璃儀器損壞賠償的規定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發布日期:2020-07-13
1. 請同學們于實驗前清點并檢查所有的儀器。如果發現有缺少或損壞的儀器,請填寫玻璃和儀器設備損壞情況登記表并請老師簽字,再補領儀器。
2. 實驗過程中如果損壞儀器,請填寫玻璃和儀器設備損壞情況登記表并請老師簽字,并進行相應的賠償。
3. 做完實驗後,請同學們認真清洗所有儀器,特别是磨口儀器:如容量瓶、滴定管、碘量瓶、分液漏鬥、滴液漏鬥等。如因沒有清洗幹淨造成下次打不開或張冠李戴造成儀器無法使用,一律追究其賠償責任。
4. 損壞儀器者,如無特殊理由而不進行賠償,由實驗老師處理(扣實驗分或停做實驗)。
5. 玻璃儀器的賠償原則上按玻璃儀器原價(請參照價目表)的30%進行。其它小型低值儀器或配件(如玻璃電極等),由于學生的操作不當造成損壞的,按原價30%賠償。故意損壞儀器或帶走儀器按全價賠償。
6. 由于學生的操作不當造成大型儀器損壞,根據損壞和可修複程度,由學生賠償儀器修理費。若修理費較高,根據實際情況交100元以上修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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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