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2002年11月12日 發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專業實驗室和教育部、衛生部、廣東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的工作,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制訂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教育部制訂的《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科委制訂的《廣東省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标體系》,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作為重要的研究基地,學校有關部門、實驗室所在學院及相關學科必須為實驗室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科研環境和實驗條件,使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專業實驗室逐步成為代表國家學術水平、實驗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實驗研究基地和學術活動中心,使教育部、衛生部、廣東省重點實驗室成為瞄準國家學術水平、實驗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實驗研究基地和學術活動中心。
第三條 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必須在學科建設中發揮龍頭作用,積極開展交叉學科和多學科綜合研究,帶動相關學科的發展。
第四條 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依托相關學院,是相對獨立的實體。依托學院必須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提供保證,其它學院的相關學科必須支持實驗室的發展。
第五條 學校成立重點實驗室管理小組,由主管校長、主管部門負責人、學院負責人和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主任組成。重點實驗室管理小組研究和處理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開放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日常工作和活動的統一管理。為保證實驗室主任集中精力開展實驗室的建設和開放工作,各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可聘任專職副主任或專(兼)職秘書協助主任處理日常事務。
第七條 在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管理中必須引入競争機制,通過競争、流動,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結構優化、高素質的研究隊伍。各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必須有治學嚴謹、學術造詣較深、勇于開拓、善于管理的學術帶頭人,同時要選配培養好中青年科技人才,特别注重吸引中青年留學回國人員到實驗室工作。
第八條 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必須配備責任心強、精通儀器性能的專職技術人員,統一管理儀器設備,保證設備的完好和正常運行,杜絕重大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必須實行實驗室内部共享,并對校内其它單位和校外開放,充分利用、開發儀器設備資源。
第十條 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必須多渠道籌集經費,特别是充分利用好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吸引高水平的科研人員到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提高實驗室的開放度。
第十一條 學校撥專款設立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開放研究課題基金,支持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與其它學科開展交叉研究,以擴大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的支撐面。
第十二條 使用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開展合作研究的校内科研人員,其相關研究成果的第一完成單位必須标注為相關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如“太阳集团app首页生物防治國家重點實驗室”)。但在單位考核中,可按研究成果完成人的實際所在單位進行統計。
第十三條 各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每年年終必須認真進行工作總結,并應按規定分别向學校、國家教育部、國家科技部或廣東省科技廳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同時參照《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自評,找出差距,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在科技處和醫學科研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