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管理規定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教學司[2001]46号《關于在高校招生中進一步做好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對象為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研究生。

第二章 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 對象和條件

(一)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研究生(專業學位學生及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除外)。

(二)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須具備如下條件:

1、有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及永久居民身份證:

2、年滿18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遵紀守法,道德品質良好:

4、學習認真,能正常完成學習任務;

5、持有父母雙方工作單位或街道、當地鄉(鎮)以下政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材料(如特殊情況需另附證明,如下崗、孤兒、受災等)。

6、承諾畢業後按還款協議準時歸還貸款。

第四條 種類、範圍和額度

國家助學貸款分為學費貸款、生活費貸款和住宿費貸款等三種:

第一種:學費貸款,以本校當年學費收取标準确定(隻設上限)

第二種:生活費貸款3500元/年。 (每月暫定350元,全年按十個月計)

第三種:住宿費貸款(以學校當年的住宿費标準确定)

貸款範圍:本條例的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于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本、專科生,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研究生。

貸款額度: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普通在校學生總數的20%,每人每學年申請各種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國家規定的最高限額)。

第五條 申請與發放

借款人(即貸款學生,下同)應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并提供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或入學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由院(系)初審後退回本人)以及《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父母雙方單位或街道、當地鄉以上政府部門證明 (二年級及其以上的在校學生應重新提供《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

借款人所在院(系)應指導借款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下簡稱《審批表》),借款人的有關材料由見證人(由院(系)負責人、專職輔導員和班主任中的一人擔任)和學生所在院(系)初審,并由見證人和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簽名、蓋章(院(系)公章)。

各院(系)應在10月上旬前将初審後借款人的有關材料集中送學生處、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審核,由學生處、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有關負責人(介紹人)在《審批表》上簽名并蓋章。學校将己審核的《審批表》于10月中旬前送經辦銀行審查确認。經辦銀行将審批同意的借款人名單、種類告知學校主管部門。

國家助學貸款每年辦理一次,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隻能申請一次(發放的學費貸款由經辦銀行直接劃入學校指定的學費收款帳戶)。

生活費貸款按每年十個月逐月發放(二月和八月不發放),每月10日前劃入借款人的活期儲蓄帳戶 (由經辦銀行提供)。

第六條 終止和歸還

借款學生有如下情況之一,經辦銀行終止其貸款:

(一)違反國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受到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二)學習成績差,達到退學條件者;

(三)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者;

(四)提供虛假材料者;

(五)自動退學、轉學、出國者;

(六)學生在學期間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責任者。

學生休學、試讀期間不提供生活費貸款,休學期滿複學或試讀通過轉入正式學籍可重新申請生活費貸款(休學期間不補發)。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貸款和還款)一般不超過八年,還款時間從畢業(或離校)當年12月20日開始,最遲應在畢業(或離校)後四年内全部還清。貸款的畢業生當年繼續在本校攻讀高一級學位或第二學位的,在校期間的貸款期限相應延長,貸款應在連續的最後學位畢業後四年内還清。具體延長時間按貸款通則規定進行。

在畢業(或離校)後的四年内還清貸款的,由中央财政予以當年利息的50%貼息,其餘的50%由貸款的個人承擔。畢業(或離校)四年後因為特殊情況未能歸還貸款的,應向經辦銀行申請延期,延期期間貸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額承擔。如未提出延期,除歸還本金、利息外,還須按合同向經辦銀行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畢業(或離校)前必須按經辦銀行的要求重新辦理相應的确認手續,如不辦理确認手續,學校暫緩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同時必須及時将工作去向、地址、聯系方式通知經辦銀行。

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出國(境)應提前向經辦銀行一次性還清貸款本金和利息,方可辦理出國(境)有關手續。

根據廣東省教育廳粵教貸[2002]6号文《關于進一步推進廣東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意見》的第—條第四款規定,借款學生臨畢業未還清貸款的,其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經辦貸款銀行委托學校保管,還清貸款後返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其貸款合同附入學生檔案,還清貸款後由用人單位将貸款合同退出檔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0]6号文第十二款規定,貸款銀行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信息系統上公布違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号碼及違約行為并依法追究違約借款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勤工助學

第七條 學校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時,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者、有特長者、表現良好、學習成績優秀者優先,以體現對經濟困難學生的關心和照顧。

第八條 校外企、事業單位要錄取大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須經學校勤工助學管理部門同意,并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到學校勤工助學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簽訂協議後方可錄用大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須本人申請,填寫《校内(外)勤工儉學崗位申請表》并說明家庭經濟情況、學習情況、本人特長等,經所在院(系)同意,由學校勤工助學管理部門推薦用人單位錄用。

第九條 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任何用人單位或個人要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學校每年度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或有突出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支持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以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一)學校統籌管理和積極開發勤工助學崗位,可在校内圖書館、實驗室等部門設置崗位,不得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等容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

(二)結合校内人事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引導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努力開辟、增設新的勤工助學崗位。

(三)學生在學期間參加校内勤工助學活動的時間每周不得超過15小時(周六、周日除外)。

第十二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的标準:

(一) 長期(固定)崗位,每月勞務費為200元(每月達35小時者)至400元(每月達65小時者)。

(二)長期或臨時性崗位的勞務費按每小時6至8元計算。

(三)較重的體力勞動按每小時10至15元計算。

(四)寒暑假的勞動報酬,原則上按每人25至35元計算,不按小時計算。

(五)特殊工作性質的勞動視其性質支付勞務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學生的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勞動報酬領取辦法

學生完成任務後,應及時把考勤表送至勤工辦,經勤工辦審核後由财務處通過學生的銀行帳戶發放勞動報酬。

第四章 困難補助

第十四條 一次性困難補助

為了解決學校特困學生生活困難的問題,學校将根據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不定期下撥的—次性困難補助經費,及時發放給困難學生。具體補助标準按上級文件精神而定。具體評定程序如下:

(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

(二)班級讨論評議。

(三)院、系初審;公示初評名單。

(四)學生資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讨論複審。

(五)校領導審批,公布資助名單。

(六)由财務處發放困難補助款。

第十五條 臨時困難補助

因發生突發事件或臨時經濟困難,經核實學校予以臨時困難補助,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于個别因病住院治療,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調補,但家裡經濟無力負擔的學生,可以酌情給予補助。

(二)因遇到突發性事件,經濟來源受到很大的影響,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費用不能保證的學生适當給予補助。

(三)因病或意外(由于本人責任)而造成死亡的,可根據家庭經濟情況給予适當補助。

(四)對于失竊被盜,發生宿舍火災等,由于本人責任而造成的臨時性生活困難學生,學校不予補助。

(五)對于平時吃穿超度、抽煙、酗酒、鋪張浪費的學生,學校不予補助。

(六)當年受處分的學生,學校不予補助。

(七)中請臨時困難補助的學生,必須由本人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申請表》或詳細的書面申請(載明家庭詳細住址、家庭成員、經濟收入情況、申請補助的理由等),經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後,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審批。

第五章 助學金

第十六條 助學金項目視當年本校争取獲得的資助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 評選條件:申請助學金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成績良好,家庭經濟确有困難,并已貸款。符合下述五種情況之—者(附有關證明)優先考慮:

(一)無經濟來源的孤兒或父母下崗,家庭經濟特别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或單親家庭,家庭經濟特别困難者。

(三)來自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家庭經濟特别困難者。

(四)民政部門的優撫對象。

(五)由于特大災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急劇下降,無法解決其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者。

第十八條 評選程序

(一) 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助學金申請表》并提交《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及相應的證明材料。

(二)學生所在班級評議。

(三)院(系)、所初審,公布初選結果,無異議後送學校學生資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團體或個人審批、備案。

(四)發文公布最後結果。

第十九條 助學金的評定:必須全面掌握條件,把握尺度,力求合理。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收回其所獲助學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一)弄虛作假,提供假證明者。

(二)有違紀行為,受到學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助學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學習費用者

第六章 特困生減免學費

第二十條 申請的條件

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暫不含研究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學習努力,奮發向上,原則上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及格,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父母均已去世,無經濟來源的孤兒;

(二)父母年邁或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确有困難的:

(三)父母下崗或失業,無固定的經濟收入,家庭經濟确有困難的;

(四)來自單親家庭,家庭經濟收入确實無法為其繳交全部學費的;

(五)來自邊遠、少數民族地區,生活特别困難的:

(六)烈、軍屬,民政部門的優撫對象(需附有關證件):

(七)突發事件(特大災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急劇下降,無法解決其在校期間的學習費用的。

第二十一條 減免學費标準

減免學費的标準原則上為3000元(不超過當年減免指标的30%)和2000元兩個等級,減免學費的比例嚴格控制在在校生人數的1%範圍内。

第二十二條 申請減免學費的程序

二年級以上學生必須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新生在入學後一個月内(過期不予受理),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詳細的申請報告,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困難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附上近期的《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經院、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簽署意見後送校學生資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讨論審批。

第二十三條 其它

學校有權對享受減免學費的學生的經濟情況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者除需全額補交減免的費用外,還要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