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調動學生自覺學習、奮發進取、立志成才的積極性,形成良好的學習風氣,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人才素質,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培養适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獎勵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通過創建優良學風班,以及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的評審活動,推動學風建設,在全體學生中形成熱愛學校、勤奮學習、刻苦鑽研、勇于進取、開拓創新的良好學習風氣。
第三條 評選過程中堅持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對參評班級應嚴格要求,确保評優質量。
第二章 申報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條件、要求
第四條 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獎勵管理規定》第十條,學校在本科學生班級中設立優良學風班獎,優良學風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班級成員自覺維護憲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國家利益,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維護學校的穩定;
(二)班級成員學習目的明确、學習态度端正、學習氣氛濃厚,學習成績優良率高,學習成績(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優良率達到60%以上(含);
(三)班級成員遵守法紀,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班級積極開展各項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積極組織廣大同學參加義務勞動、社會公益活動以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并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五)班級成員團隊精神好,互相幫助,關系和睦,關心集體利益,注意維護班級形象;
(六)班級成員尊敬老師,師生有良好的互動關系;
(七)班幹部以身作則,工作熱情高,能團結和帶領同學積極開展“創優”活動。
第五條 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獎勵管理規定》第十一條,學校在本科學生班級中設立優良學風标兵班獎,除應具備優良學風班的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班集體在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為學校、院(系)争得榮譽,受到表彰次數多;
(二)班級成員互學互助,樂于助人,湧現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級成員學習成績優良,優秀率高,優秀率(必修課和專業選修課)達到30%以上(含);
(四)黨員比例達到同年級全校平均水平。
第六條 符合以下任一項者,不得申報或取消其資格:
(一)凡有成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同一項處分隻影響一次評優);
(二)凡申報材料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其評獎資格,并不得參加下一年度的申報;
(三)頒獎後如發現獲獎班級在參評當年有任何不符合獲獎條件的,由學生處收回錦旗或獎牌及獎金,并在全校通報;
(四)因本條第二、三項取消評獎資格後産生的空缺,不再補報。
第七條 未經創建的班級不得參與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評選。
第八條 申報優良學風班的四級合格(425分以上)率不得低于70%;申報優良學風标兵班在滿足優良學風班要求的前提下,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四級優秀(560分以上)率不得低于40%或六級優秀(520分以上)率不低于30%。
第三章 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獎勵名額與辦法
第九條 每院(系)推薦參評優良學風班評選的名額不超過本院(系)申請創建優良學風班級總數的25%,不足1個的按1個推薦。其中,可按不超過推薦參評校優良學風班總數的10%的比例推薦參評校優良學風标兵班,不足1個的按1個推薦。
第十條 獲“優良學風班獎”的集體由學校發給錦旗和獎金,獎金為人民币800元。獲“優良學風标兵班”的集體由學校發給獎牌和獎金,獎金為人民币1500元。
第十一條 學生處可以收集優良學風标兵班的獲評班級先進事迹,通過多形式在校園中宣傳,獲評班級應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學生處從校優良學風标兵班中推薦若幹班級參評省級、國家級先進班集體。
第四章 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評選程序和标準
第十三條 申請優良學風班創建:
(一)拟參加優良學風班評比的班級須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向所在學院(系)提出創建申請,填寫《優良學風班創建申請表》,從申請被院(系)接受之日起至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前止為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創建期;
(二)學生處須在10月中旬審核并公示全部申請創建優良學風班的名單。
第十四條 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程序為:
(一)各班級在2011年9月申報創建優良學風班或優良學風标兵班的基礎上,根據《太阳集团app首页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指标體系(試行)》進行自評打分,并撰寫總結材料,内容包括班級的思想作風建設、凝聚力建設、學風建設、班級榮譽等方面。
(二)在2011——2012學年度的評選中,拟試行《太阳集团app首页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指标體系(試行)》,各院(系)需給參評班級評出綜合測評分,該綜合測評分隻作為評選的重要參考,不作為唯一依據,各院(系)在試行《太阳集团app首页優良學風班、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指标體系(試行)》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應及時向學生處教育管理科反映。
(三)評選班級的綜合測評分為定性考核分、量化考核分和專業教師考核分的總和。各院(系)組織學院領導、輔導員、教師與學生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參加評選班級進行定性考核,成立由輔導員、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審小組,對參加評選班級進行量化考核,并組織專業教師對班級表現予以考核,考核的教師人數需占該班級創建年度中全班參與的課程數目的一半以上,專業教師考核分取平均分。
(四)各院(系)以綜合測評分為參考依據,按照不超過參評班級數25%的比例推薦校“優良學風班”(不足1個按1個推薦),再從推薦的優良學風班中按不超過10%的比例推薦校“優良學風标兵班”;
(五)學生處對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公示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候選名單。
(六)召開全校優良學風标兵班評審大會,候選班級代表可配合PPT現場發表班級建設陳述,由各院系選派的學生代表投票,并現場公布先後名次;
(七)學生處公示投票結果,無異議後報學校資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八)11月下旬,學校發文公布評選結果并進行表彰。
第十五條 優良學風标兵班評審委員會由學生處聘請院系學生工作領導、教務處、醫教處、團委等部門代表,以及專業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十六條 參評優良學風标兵班的候選班級根據抽簽原則确定上場順序,展示内容包括班級的學風建設、班級特色、班級團隊精神、獲獎情況等方面。
第十七條 被推薦的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的候選班級,填寫《優良學風班評選登記表》、《優良學風标兵班評選登記表》和《優良學風班候選班級彙總表》、《優良學風标兵班候選班級彙總表》,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參評班級對評選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初評結果公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向學生處教育管理科提出意見。學生處教育管理科應在接到意見後三個工作日内作出答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的學習成績良好指百分制中分數大于或等于80分,低于90分;成績優秀指分數大于或等于90分。五分制分數按百分制折算。成績如分A、B、C、D四個等級計算,以A為優秀,B為良好。
英語四級合格指425分以上(含),優秀指560分以上(含),六級優秀指520分以上。
大學英語合格率指申報班級在截止時間内班級全體成員累計通過全國大學英語考試的人數占全班總人數的比例;大學英語優秀率指申報班級在截止時間内班級成員在英語考試中超過560分的累計人數占全班總人數的比例。
第二十條 本細則中所稱日期如在節假日,則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二條 優良學風班和優良學風标兵班評審相關表格見附件。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2年9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