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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各位同學:

《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試行)》(中大學生〔2018〕3号)已由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工作管理處印發,現已挂網,可在“學生處主頁-規章制度-學校管理制度”查看,請遵照執行。

學生宿位調整申請的具體辦理流程依《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宿舍住宿管理指引》規定執行。《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宿舍住宿管理指引》、《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校外住宿承諾書、校外住宿家長知情同意書》模闆可在學生處主頁-下載中心下載使用。

特此通知。

 

太阳集团1088vip學工部

201849

 

 

附件1:

 

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試行)

中大學生〔2018〕3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宿舍管理,提高學生宿舍服務質量,強化學生宿舍的育人功能,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宿舍的管理服務,要以人為本,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通過高效優質的管理服務,把學生宿舍建設成“管理規範、安全舒适、整潔優雅、文明和諧”的宜居場所。通過将學生宿舍管理服務工作與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相結合,将學生宿舍建設成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的重要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宿舍,包括學校在校内和校外建設和使用的學生宿舍,以及學校在校外統一租用的學生宿舍。

第四條  學生宿舍管理服務實行規範化和科學化管理。學生處、總務處、保衛處、财務與國資管理處、核算中心、教務部、研究生院、校團委等職能部門,學院、直屬系、中心、附屬醫院等各培養單位(後簡稱培養單位)以及物業公司應分工明确,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學生宿舍管理服務。

 

第二章  相關單位職責

第五條  學生處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生宿舍床位(後簡稱學生宿位)使用管理規則的制定及修訂;

(二)負責統籌學生宿位安排計劃的制定與調整;

(三)負責指導和規範各培養單位的學生住宿管理;

(四)負責指導和規範各培養單位積極開展學生宿舍文明建設,引導學生開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動;

(五)負責指導和規範各培養單位對學生在宿舍的日常行為管理,與保衛處等部門共同開展學生宿舍安全行為規範教育活動;

(六)協助總務處對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七)向總務處、基建處等部門提出與學生宿舍建設、維護和使用需求相關的建議;

(八)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總務處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生宿舍固定資産管理、基礎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以及學生宿舍相關固定資産價格的核定;

(二)負責學生宿舍用房規劃、功能調整和用房效益評估;

(三)負責提供和維護可供學生正常使用的宿位;

(四)負責提供學生宿舍房源信息并及時更新房源狀态;

(五)負責學生宿舍床位數核定和申報各類住宿費标準;

(六)代表學校與物業公司簽訂宿舍物業管理合同,負責對物業公司進行監管和考核;

(七)負責學生宿舍日常維修和改造;負責學生宿舍門禁建設與維護;

(八)負責學生宿舍水、電及相關基本硬件設施的供應與維護;

(九)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學生宿舍物業管理和服務的職責主要有:

(一)按照合同要求和學校的學生宿舍管理相關規定做好學生宿舍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糾正違反學校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将不服從管理的學生情況向學生培養單位通報;

(二)宿舍管理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相關檢查,确保人床匹配,無外來人員違規入住,維護宿舍公共秩序和安全;

(三)禁止無簽證/居留證件或簽證/居留證件過期的國際學生入住,并向相關職能部門及培養單位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四)負責學生宿舍的基礎設施維護及保潔工作;

(五)協助做好宿舍區内的治安消防、門衛值班等安全保衛工作;

(六)合同規定的宿舍物業管理和服務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保衛處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統籌協調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

(二)負責學生宿舍安全督察,組織安全檢查,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安全隐患;

(三)對物業公司的安保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協助糾正或處理違反學生宿舍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五)協助驅離違規入住人員;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财務與國資管理處主要有以下職責:根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收費目錄清單,對總務處提出的住宿費标準進行審核,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再報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核準後在學校信息公開網進行收費公示,督促收費部門嚴格按照收費标準進行收費。

第十條  核算中心主要有以下職責:負責住宿費用的收繳、退費、欠費反饋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教務部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及時提供年度本科生、研究生層次及校級交換的國際學生的招生計劃和當年錄取的學生名單及有關的數據信息;

(二)及時提供本科生(含國際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畢業生名單及本科交換生名單;

(三)制定招生計劃時應當提前征詢關于學生宿位的供給情況;

(四)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研究生院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及時提供年度研究生招生計劃、當年錄取的研究生名單及有關數據信息;

(二)及時提供研究生(含國際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畢業生名單及研究生交換生名單;

(三)在制定招生計劃時征詢關于學生宿位的供給情況;

(四)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校團委主要有以下職責:負責指導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充分發揮學生在宿舍管理中參與管理、服務、監督和文化建設的積極作用,倡導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與自我服務。

第十四條  培養單位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引導工作,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相關規章制度;督促學生自覺維護宿舍秩序;大力宣傳防火、防盜及安全用電等相關安全常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範意識;

(二)負責學生宿舍行為規範管理工作,每月檢查一次本單位的學生宿舍,糾正學生各類不文明行為。對有違規行為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整改;對違規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校規校紀向學校提出處分建議;

(三)負責按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好本單位學生的入住、調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審核、登記與上報工作;

(四)負責學生宿舍文明建設,充分發揮宿舍文化育人功能;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各司其責,共同做好學生宿舍管理服務工作。

有關職能部門可根據職責制定和實施學生宿舍各項管理服務具體細則,加強對學生宿舍管理各項工作的檢查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問題和隐患,及時整改。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則由主責部門統籌處理。

 

  第三章  入住、調宿、退宿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學生宿位的主體範圍:

(一)在我校接受學曆教育的非在職全日制學生;

(二)定向就業(委托培養)的少數民族骨幹計劃、“兩課”教師等專項計劃全日制學生;

(三)由校級協議安排的交換生;

(四)在确保在籍學生宿位及宿舍維修計劃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可适當考慮安排:戶籍地址與學習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在職全日制研究生、經教務部或研究生院批準的外校來我校學習和參與科研的交換生或聯合培養學生入住。

申請學生應當在獲得我校負責導師同意的情況下,向所在培養單位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教務部或研究生院會簽同意後,報學生處審批。情況複雜的,學生處可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五)在确保在校學生住宿及宿舍維修計劃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可适當考慮在暑假期間安排:在我校升學讀研究生的我校畢業生、參與研究生院批準的暑期研究生教育教學活動中“優秀大學生夏令營”項目的學生、參與校團委舉辦的“全國高中生夏令營”項目的學生等非在校生入住。

第十七條  符合學校住宿規定的學生一人隻能分配一個宿位,入住時須簽訂《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宿舍住宿協議》。

第十八條  符合入住條件的學生應按規定在學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自行承擔由此産生的一切後果。确因身體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本科生應提交《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校外住宿承諾書》《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校外住宿家長知情同意書》及其他證明材料,經培養單位批準後報學生處備案;研究生應征得家長和導師同意後,提交《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校外住宿承諾書》,經培養單位批準後報學生處備案。

學生在校外住宿,應當向學校報備詳細的住宿地址。

第十九條  簽證/居留許可過期的國際學生,一律不得在校内住宿,應當在簽證/居留許可到期日前按學校規定的流程辦理退宿手續并搬離宿舍。

國際學生簽證/居留許可已到期且不按規定辦理退宿手續的,學校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根據學校教學和管理的要求,應遵循學生在其學籍歸屬院系所在的校區(園)住宿(按學校統一安排跨校區培養的除外)。确因教學安排申請跨校區(園)住宿的,應當經培養單位同意,并經教務部或研究生院會簽同意後方可安排。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宿位安排盡量遵循同一院系學生相對集中以及男女分住不同樓棟或樓層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宿位一經分定,原則上不再調整。确因身體健康等原因需調整宿位的,應在提供相應證明後按照學校規定的流程申請辦理。

學生主動申請調整宿位的,一年隻能調整一次,具體宿位應服從學校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  有如下情形之一時,學校可對宿位進行調整,學校進行宿位調整時,學生應當積極配合,服從安排。

(一)對宿舍或相關聯的建築物進行裝修、維修的;

(二)開展節能減排、衛生防疫等工程的;

(三)對延期畢業學生住宿調整的;

(四)在讀學生經确診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五)其他需進行調整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終止學籍(退學、肄業、畢業)、休學及因教學安排赴外學習等原因離校半年及以上的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流程在規定期限内辦理退宿手續。

第二十五條  入住、調宿、退宿和校外住宿等學生宿位調整申請的具體辦理流程在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宿舍住宿管理指引中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離校後未在規定期限内完成退宿手續辦理的,培養單位應通知學生及時辦理,宿舍管理員在發現當日出具告知書。在培養單位告知及出具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内仍未搬離宿舍的,按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執行。

 

第四章  收費及資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住宿費收費标準進行收費,開具财政部統一印制的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作為收款憑證。

第二十八條  學生住宿費按學年收取。學生按照“先繳費後入住”的原則,自覺繳納住宿費及有關費用。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主動申請調宿且經批準的,對于從高收費标準宿舍調至低收費标準宿舍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退住宿費差額(從次月開始計算);從低收費标準宿舍調至高收費标準宿舍的,學生須補交住宿費差額(從次月開始計算)。

因學校工作方面原因且服從學校安排,學生從高收費标準宿舍調至低收費标準宿舍的,學校退住宿費差額(從次月開始計算);從低收費标準宿舍調至高收費标準宿舍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免收本學年住宿費差額。

第三十條  學生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在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和退宿後,所繳住宿費按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住宿費清退标準=每學年住宿費标準÷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學生未按規定辦理離校和退宿手續自行離校的,住宿費計至其辦理離校和退宿之日或其違法違規占用宿舍被學校強行清理之日。

第三十一條  住宿學生應當自覺按時繳納住宿費及水電費。未按時繳納水電費的,宿舍管理員向當事人送交書面警示。自送交書面警示之日起五日内,仍未繳納的,宿舍管理員有權對欠繳宿舍停水停電。未按時繳納住宿費的,按照《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學費住宿費收繳管理細則》等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住宿學生應當愛護公共物品,合理使用宿舍樓内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合宿舍管理員檢查公共物品及設施,發現損壞應及時報告宿舍管理員。宿舍内公共物品及設施屬人為破壞的,應當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無法确認責任人,由該宿舍全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

 

第五章  日常行為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與學生共建優良的住宿環境,倡導學生按《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準則》《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守則》等規章制度及社會公德自我約束住宿行為;鼓勵學生本着對自己、對同學、對學校負責的态度,對住宿違規行為加以勸阻或舉報;鼓勵各培養單位、學生會、研究生會建立學生宿舍管理自治小組,參與學生宿舍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輔導員和班主任應按學校相關規定定期到學生宿舍走訪學生,了解學生思想動态,關心學生的思想、生活,引導學生正确處理各種問題,開展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條  住宿學生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宿舍安全。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範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三十六條  住宿學生應保持良好的宿舍内和公共區域環境衛生,自行打掃宿舍内的衛生,自覺愛護宿舍周圍綠化地,共同創造文明、整潔、有序的住宿環境。

住宿學生應接受并積極配合學校各相關部門組織的安全、衛生和紀律檢查。   

第三十七條  住宿學生應互相尊重,團結友愛,自覺維護公共秩序,簽屬《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自律承諾書》,共同協商制定“宿舍公約”,實施自我管理,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在規定休息時間内(13:00-14:00,23:30-7:00),應适當控制發出的聲響,杜絕影響他人休息的不文明行為,努力構建文明、和諧、互助、友愛的宿舍同學關系。

第三十八條  同學互訪、接待訪客應當遵守宿舍訪客制度,來訪人應出示并換押證件,經宿舍管理員登記核準後方可入内。學生宿舍的來訪時間為:8:00-22:30。

住宿學生不得在非來訪時間接待他人。住宿學生因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導緻他人在非來訪時間停留在宿舍樓内的,學校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住宿學生應民主推選宿舍長一名,作為宿舍安全負責人負責督促宿舍成員遵守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做好防火、防盜、防騙等安全防範工作,發現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學生宿舍管理人員。宿舍長應當組織制定《宿舍公約》,監督落實值日計劃,組織宿舍成員參加宿舍文化活動。充分發揮學生黨員、團、班幹部等學生骨幹作用,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集體活動,共同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圍。

第四十條  住宿學生不得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放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及違章電器;不得燃點煤氣爐、蠟燭等明火;不得私拉電線、私自使用公共電源。

危險物品包括:

(一)管制刀具;

(二)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三)刀身長度超過120mm、寬度超過25mm的刀具;

(四)危險化學藥品;

(五)其他易傷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險物品。

違章電器包括:

(一)電熱棒、電爐、電熱毯、電冰箱等以及無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電器;

(二)電飯鍋、微波爐、電磁爐等炊具;

(三)1000W以上的大功率電器;

(四)無國家CCC認證(中國強制性産品認證)的電器。

私拉電線行為包括:

(一)從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線路的;

(二)從房間内固定插座引出線路至房間外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以下行為,學校有權對當事人進行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在宿舍内進行傳教及宗教聚會活動的;

(二)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三)非法聚集、蓄意滋事的;

(四)非法攜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險物品等進入宿舍的;

(五)從事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為,經管理人員提醒、糾正卻拒不改正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由培養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一)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允許其進入宿舍,但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退宿手續或退宿未按規定時間離校的;

(三)阻撓學校工作人員或學生組織進行檢查的;

(四)未經批準在宿舍樓懸挂條幅、标語的;

(五)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宿舍、床位的;

(六)私自更換門鎖、私借鑰匙或出租宿位給他人,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違規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的;

(八)爬窗、爬樓的;

(九)在宿舍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的;

(十)故意幫助非本宿舍成員隐藏,以逃脫檢查的;

(十一)有向學生宿舍樓外倒水、投擲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為的;

(十二)故意幹擾其他同學按規定入住,造成一定影響的;

(十三)在宿舍樓内飼養貓、狗、鼠、兔、蜥蜴等動物,或攜帶動物進入宿舍樓内的;

(十四)在宿舍樓内存放、使用違章電器或明火用具的;

(十五)在宿舍樓内存放、使用刀身長度超過120mm、寬度超過25mm的刀具等易傷及他人的危險物品的;

(十六)在宿舍樓内存放、使用危險化學藥品等易傷及他人、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險物品的;

(十七)私拉電線、私自使用公共電源的;

(十八)有其他造成公共秩序破壞、設備設施損壞或環境衛生污染等行為,尚不足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為,經管理人員提醒、糾正卻拒不改正的,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由培養單位給予當事人口頭警告或書面警示:

(一)私自将鑰匙轉借給他人但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私自移動、搬出家具導緻宿舍室内布局改變的;

(三)對宿舍公共家具、設施進行裝飾或改造,導緻不能恢複原貌的;

(四)在管理人員檢查時拒絕出示個人有效身份證明的;

(五)辦理調宿或者退宿手續後,未在七天内搬清個人物品,導緻他人無法正常入住的;

(六)故意幹擾其他同學按規定入住,但尚未造成重要影響的;

(七)在宿舍樓公共區域随意堆放、丢棄雜物,但尚未造成重要影響的;

(八)未按規定在宿舍樓棟内停放車輛(如自行車、電動車)的;

(九)通過電子設備或其他方式發出聲音影響公共秩序和他人學習、休息的;

(十)在學生宿舍樓内吸煙、飲酒的;

(十一)在床上使用充電器、電風扇等電器設備的;

(十二)未經學校批準在宿舍樓張貼海報、派發廣告等張貼物的;

(十三)造成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四)其他輕微違反宿舍管理辦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學校可強制清理違法、違規占用學生宿位的人員及其物品。校内各單位應負責做好本單位在校或畢業學生、教職員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協助相關職能部門清理違法、違規占用學生宿位的人員及其物品。

違規占用宿位的,學生處負責通知總務處和物業公司采用提醒、警告、停水停電、移除物品等必要措施對違法、違規占用學生宿位的人員及其物品進行清理;保衛處協助進行強制清理,确保學生宿位不被非法占用。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在學生宿舍的違規違紀行為可以采取口頭警告、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等管理和處罰方式。其中,紀律處分按照《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處分管理規定》實施;對尚不足以構成紀律處分的學生宿舍違規行為,由宿舍管理員進行提醒、糾正和記錄;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宿舍管理員應及時報學生培養單位,由培養單位視情節給予當事人口頭警告、書面警示或通報批評;涉及違紀的,宿舍管理員和培養單位應報學生處等職能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的,報請公安部門處理。因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六條  因宿舍違規行為,累計受口頭警告兩次以上的學生,由培養單位給予書面警示;一年内累計受書面警示兩次以上的學生,由培養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累計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學生,按相關程序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對學生宿舍管理負有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的職責分工和要求進行管理或未履職盡責;

(二)因未按學校規範管理造成惡劣影響和後果;

(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八條  各培養單位對學生宿舍行為管理負有教育引導責任,對學生宿位使用管理的合規性、合理性和真實性負有審批責任,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學生處對學生宿位安排計劃的制定與調整負有直接責任,對各培養單位的宿舍管理負有指導和檢查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對檢查發現的學生宿舍違規行為隐瞞不報;

(二)未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審批入住、調宿、退宿和校外住宿;

(三)未按學生宿舍住宿費标準執行上報學生住宿費,并造成一定國有資産流失;

(四)未履行數據管理和保密職責,洩露相關數據,造成不良影響;

(五)協助學生違規獲得、使用、占用學生宿位,影響學生宿舍正常住宿秩序;

(六)利用學生宿位管理便利謀取不當利益;

(七)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有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采取問責措施。

違規行為、違規人次少于3例或違規行為涉及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違規行為、違規人次超過3例少于10例或違規行為涉及金額超過1000元但不超過5000元的,采取在一定範圍内通報批評的問責措施;

違規行為、違規人次超過10例或違規行為涉及金額超過5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扣減年度獎勵性績效。

以上措施可以單獨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時依法責令退還或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構成違紀應承擔紀律責任的,由紀委辦、監察處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寫有“以上”或“以下”情況的條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公寓管理辦法》(中大總務〔2015〕2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學生宿舍管理的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原文鍊接:http://xsc.sysu.edu.cn/zh-hans/node/2322

 

附件2:《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宿舍住宿管理指引》原文鍊接

http://xsc.sysu.edu.cn/sites/xsc.sysu.edu.cn/files/downloaddoc/zhong_shan_da_xue_xue_sheng_su_she_zhu_su_guan_li_zhi_yin_20180330ban_.pdf

 

 

附件3:《太阳集团app首页學生校外住宿承諾書、校外住宿家長知情同意書》模闆原文鍊接

http://xsc.sysu.edu.cn/sites/xsc.sysu.edu.cn/files/downloaddoc/zhong_shan_da_xue_xue_sheng_xiao_wai_zhu_su_cheng_nuo_shu_xiao_wai_zhu_su_jia_chang_zhi_qing_tong_yi_shu_20180330ban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