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1、第六十六條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關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号)

2、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關于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組通字〔200219号)

3、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

《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紀發〔19938号)

《中國共産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發〔200419)

4、第七十四條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複轉軍人等工作中,隐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号)

《關于堅決防止和查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和違紀違法行為的通知》(中組發20019号)

5、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内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國共産黨章程》

《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中共中央辦公廳20141月)

6、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号)

《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号)

7、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号)

《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出國()管理的通知》(中紀發200426号)

8、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共産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523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公布)

9、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關于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中紀發〔20133号)

《關于在黨的群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群組發〔201331号)

10、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号)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鈎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7号)

《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中辦發〔200110号)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号)

《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号)

11、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内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關于領導幹部離職和退(離)休後從業行為的規定》(2000-12-27中央紀委發布)

《關于規範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中紀發〔200822号)

12、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内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内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中辦發〔2006〕19号公布)

13、第九十一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号)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鈎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7号)

14、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将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處置管理辦法》(國管資〔2009168号)

15、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幹規定》(中發〔199713号)

16、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适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号)

17、第一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中辦發199414号)

18、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标準、超範圍向群衆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衆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衆款物或者處罰群衆的;

(三)克扣群衆财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衆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衆事務時刁難群衆、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衆利益行為的。

《關于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42号公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标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532号)

19、第一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衆生産、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5号)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01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28号)

《關于切實做好當前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42号公布)

20、第一百一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産、産權交易、清産核資、資産評估、資産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幹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産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标投标、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中紀發20043号)

《違反規定插手幹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2010年第22号令)

21、第一百一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财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

22、第一百二十一條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洩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2004519日教育部令第18号公布)等。

(來源:廉潔杭州微信公衆号友情提示:僅供參考,以官方解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