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阳集团app首页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二級黨委(黨總支)、黨工委,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單位,後勤集團,産業集團: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不斷深化學校幹部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推進學校教學、科研和醫療事業的科學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在《太阳集团app首页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基礎上,修改制定《太阳集团app首页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經校黨委讨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太阳集团app首页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黨委 幹部選拔任用 實施辦法 通知
太阳集团app首页黨委辦公室 2010年3月26日印發 |
太阳集团app首页中層黨政領導幹部
選拔任用工作實施辦法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學發展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一支适應學校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根據中共中央關于《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選拔任用的原則和要求
(一)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1、黨管幹部原則;
2、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3、群衆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4、公開、平等、競争、擇優原則;
5、民主集中制原則;
6、依法辦事原則。
(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貫徹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師生員工服務,具有領導本單位、本部門教學、科研、醫療和管理改革發展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幹部,合理使用各年齡段幹部。
二、選拔任用的适用範圍
(三)本辦法适用于選拔任用校管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包括:校長助理,二級黨委(黨總支)、黨工委正副書記,學校機關各部處室、學院、直屬系、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産業集團(含出版社有限公司)、後勤集團行政正副職,學校工會、共青團組織正、副職,各單位配置的其他正副處級幹部。
三、選拔任用條件
(四)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号)規定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
2、熱愛高等教育事業或醫療衛生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務實,自覺接受監督;作風民主,顧全大局,團結同志,密切聯系群衆。
3、熟悉高等教育或醫療衛生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水平和知識。
4、擔任黨内領導職務者,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産黨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提拔擔任學校中層黨政領導職務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1、提任學院、直屬系、附屬單位等業務類領導職務者,正職一般應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副職一般應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專業技術職務。
2、提任從事專職(含雙肩挑)黨政管理工作領導職務的資曆要求:
正處級領導職務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任副處實職滿兩年;(2)五級職員或任六級職員滿五年;(3)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副處級領導職務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任正科實職滿三年;(2)六級職員或任七級職員滿五年;(3)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專業技術職務。
3、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4、專職黨政領導幹部續任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6歲,提任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4歲。教學、科研和醫療單位等業務類領導幹部的續任和提任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6歲。
5、身心健康。
6、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産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六)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對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衆公認、實績突出的特别優秀的幹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幹部,可适當放寬本辦法第(五)條第1、2、4點的限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按照上級規定的有關程序辦理。
四、民主推薦
(七)選拔任用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别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内有效。
(八)領導班子換屆,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推薦;個别提拔任職,按照拟任職位推薦。根據崗位性質和有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關性原則,合理确定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範圍。
民主推薦原則上由下列人員參加:
1、中層領導班子換屆時,民主推薦一般應由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如教職工人數較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本單位一定範圍内進行,民主推薦範圍一般應包括:黨政班子成員,黨委、紀委委員,下屬單位負責人,教授代表,工會、教(職)代會負責人,民主黨派負責人和其他教職工代表等。
2、個别提拔領導幹部時,可以由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也可在一定範圍内進行。
3、專職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可根據崗位性質和需要在全校公開選拔或在一定範圍内進行民主推薦後按程序選拔。
(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工作由學校黨委組織部主持,須經過下列程序:
1、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出有關要求;
2、填寫對原班子成員的測評票、新班子人選的推薦票;
3、對不同職務層次或不同類别人員的測評票、推薦票分别統計,綜合分析;
4、向學校黨委彙報測評推薦情況。
(十)領導班子換屆,由學校幹部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民主測評、民主推薦情況,結合崗位特點和需要進行醞釀,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确定考察對象人選。
(十一)個别提拔任職,由學校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研究确定考察對象人選。
個别提拔學院、直屬系、附屬醫院副處職幹部,由學校黨委組織部按程序組織推薦,也可由學校黨委委托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在一定範圍進行民主推薦,經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讨論确定考察對象建議人選後,将民主推薦情況和考察對象建議人選報學校黨委組織部,由學校幹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确定考察對象人選。
個别特殊需要的中層領導幹部人選,可以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提名作為考察對象人選。
(十二)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多于拟任職務人數。确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确定副職考察對象時,應通過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單位黨政正職意見。
(十三)按有關章程或規定選舉産生的選任制中層領導幹部,必須按照有關章程規定和參照本辦法進行民主推薦和考察。
五、考察
(十四)對已确定的考察對象人選,由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嚴格考察。個别提拔調整的學院、直屬系和附屬醫院副處職幹部人選,也可由學校黨委委托所在單位黨委(黨總支)進行考察。
(十五)考察中層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德和工作實績。
(十六)考察中層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與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3、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适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内發布幹部考察預告;
4、采取個别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參加談話考察、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的人員範圍根據相應崗位性質和有關要求确定;
5、黨委組織部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交換意見後,研究提出幹部任用的初步方案,向學校幹部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十七)考察中層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個别談話和征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
1、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2、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幹部代表;
3、高級職稱的教師和業務人員代表;
4、其他有關人員。
(十八)考察中層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應當聽取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征求學校黨委委員意見。
(十九)考察中層黨政領導職務拟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2、主要缺點和不足;
3、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二十)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有一定的幹部工作經驗。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二十一)拟任人選的考察情況,一般由黨委組織部向學校黨委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反饋。
六、讨論決定
(二十二)選拔任用中層黨政領導幹部,由學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讨論,以票決方式作出任免決定。
(二十三)按有關章程或規定選舉産生的選任制中層領導幹部,班子換屆時,正副職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按章程規定選舉産生後由學校黨委批複發文,其中工會、共青團領導幹部選舉産生後,報相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批複,學校黨委發文。個别調整時,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學校黨委選拔任用。
(二十四)産業集團(含出版社有限公司)、後勤集團等經濟實體的經營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辦法和相關章程規定,由學校黨委提出拟任人選,董事會聘任。獨立學院行政正副職幹部,由學校黨委提出推薦人選,董事會聘任。
(二十五)副廳級附屬單位黨政正職由學校黨委提出建議人選,報中共廣東省委審批。
(二十六)學校黨委常委會讨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與會成員在聽取拟任人選情況介紹和充分讨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學校黨委常委會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常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二十七) 學校黨委常委會讨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黨委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黨委組織部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拟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讨論;
3、進行表決,以黨委常委會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二十八)校長助理、黨委組織部部長、校紀委副書記、人事處處長、财務處處長、審計處處長、保衛處處長等領導職務的任免決定後,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征詢意見和備案。
七、任職
(二十九)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校中層黨政領導職務的,在黨委常委會讨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在全校或一定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三十)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非選舉産生的中層黨政領導幹部,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享受現職待遇。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期時間;不勝任現職或個人選擇不再擔任現職的,免去試任職務,原則上按試用前職級安排工作。
(三十一)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
1、中層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4年,任期期滿原則上按時換屆。
2、中層領導幹部在任期内應保持相對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應任滿一個任期:
(1)達到退出領導崗位年齡或退休年齡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3)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
(4)自願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5)因受處分或處罰需要變動職務或者被罷免職務的;
(6)因工作特殊需要須調整職務的。
3、中層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4、中層領導幹部如在任期内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隻計算任職年限,不計算為一個任期。領導班子換屆後個别提拔的班子副職不單獨計任期,其換屆與班子換屆同時進行。
5、兼職中層黨政管理幹部聘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如工作需要可以續聘。
6、二級黨委(黨總支)、工會、共青團等黨群組織選任制領導幹部,其職務任期依據有關章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每屆任期4年。
(三十二)對決定任用的幹部,由學校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三十三)職務任免發文。黨群類幹部以學校黨委名義發文,黨委書記簽發;行政類和業務類幹部以校長名義發文,黨委書記與校長共同簽發。領導幹部因換屆改選後離任、退休或調離學校的,作為自然免職,一般不再專門發文。
(三十四)任職時間計算。由學校黨委決定任職的,自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 按有關章程規定選舉産生的黨、共青團、工會等負責人,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三十五)幹部職務任免調整後,到任和離任者均應及時做好交接工作。有關的待遇變更,從任免職時間的下一個月計起。
八、公開選拔、競争上崗
(三十六)公開選拔、競争上崗是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方式之一。
(三十七)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争上崗人員,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資格。
(三十八)公開選拔、競争上崗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進行。面向海内外公開招聘選拔高層次的業務類中層幹部的工作,由黨委組織部和人事處共同組織實施;面向校内公開競聘上崗的工作,由黨委組織部組織實施。
公開選拔、競争上崗工作須經過下列程序:
1、公布職位、任職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推薦、自薦與資格審查;
3、面試;
4、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5、學校黨委常委會讨論決定;
6、辦理任職或聘任手續。
(三十九)因學科建設和崗位需要,對學術水平要求高、專業性強的中層領導崗位人選,可以由學校領導或專家學者直接推薦提名,經學校或用人單位組織專家嚴格評審和考察,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後,報學校幹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提出建議意見,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讨論決定,由校長聘任。
九、交流、回避
(四十)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交流輪崗制度。
1、交流輪崗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單位(部門),特别是在涉及人、财、物等崗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在任期内和任期屆滿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幹部是否連任或調整崗位的重要依據。
3、幹部交流輪崗可以在校機關部處、院系、直屬單位、附屬單位、校區之間進行,也可以在黨務與行政不同崗位之間進行。注重附屬單位的專職中層黨政管理幹部在全校範圍的選拔和交流輪崗。積極推薦優秀幹部到校外交流任職。
(四十一)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制度。
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直接隸屬于同一主管領導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或部門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财務工作。
(四十二) 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學校黨委及組織部門讨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幹部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十、免職、辭職、降職
(四十三)中層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1、達到規定的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3、由于出國出境、外派(借)、挂職鍛煉等原因,需離開領導崗位超過一年的(經學校黨委同意因工作需要保留職務者除外);
4、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四十四)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手續依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1、自願辭職,指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自願辭職必須書面申請,報黨委組織部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讨論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或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辭職。
2、引咎辭職,指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3、責令辭職,指學校黨委根據中層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适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則免去現職。
(四十五)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标準執行。
(四十六)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四十七)實行聘任制的中層領導幹部的解聘和辭聘,按照聘用合同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紀律和監督
(四十八)選拔任用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幹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學校黨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四十九)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十)學校黨委及組織部門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十一)建立組織部門與紀檢監察、人事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黨委組織部召集。
(五十二)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各單位、各部門和黨員、幹部、群衆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學校黨委、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有關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十二、其他相關規定
(五十三)實行中層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對學校二級獨立法人單位、學院(直屬系)、主管财和物部門以及經濟活動較多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任期(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由學校黨委組織部委托學校審計部門組織實施。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幹部使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五十四)年滿58周歲的專職中層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應退出實職領導崗位,改任同級調研員。因工作需要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由學校黨委研究決定。領導幹部退出實職崗位後,保留一年原領導職務享受的學校統一規定的相關待遇,一年後享受同級調研員職務的相關待遇。各單位内部的有關待遇,由各單位參考學校規定和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政策。
(五十五)非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領導職務的管理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特長調整工作崗位,享受原相應級别的職員職級和新聘崗位的相關待遇;業務類幹部原則上回相關的業務崗位工作,不再保留相應的行政級别,或根據工作需要和個人特長調整管理崗位,享受原相應級别的職員職級和新聘崗位的相關待遇。
(五十六)兼職中層黨政管理幹部的選拔聘任參照本辦法執行。在聘期間參照學校中層幹部管理,保證有一定的工作時間精力用于兼職管理工作。兼職期間不脫離原單位的業務工作,其人事關系、編制和相關的福利待遇保留在原單位,可根據兼職工作的具體情況适當減免專業業務工作量,并享受學校規定的兼職崗位津貼。聘期結束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工作,不再保留管理崗位的職級和相關待遇。
十三、附則
(五十七)本辦法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五十八)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二○○二年十一月頒發的《太阳集团app首页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