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阳集团app首页學院(直屬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定》的通知
各二級黨委(黨總支)、黨工委,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後勤集團,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現将《太阳集团app首页學院(直屬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有關單位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太阳集团app首页學院(直屬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定
中共太阳集团app首页委員會
2013年10月17日
太阳集团app首页黨委辦公室 主動公開 2013年10月17日印發
附件
太阳集团app首页學院(直屬系)黨政聯席會議議事決策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院(直屬系)内部管理,保證學院(直屬系)各項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試行)》和《教育部關于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及學院(直屬系)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直屬系)黨政班子對本單位負有共同領導責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直屬系)的議事決策機構。
第三條 出席黨政聯席會議的正式成員由學院(直屬系)正副院長(正副系主任)和學院(直屬系)黨委(黨總支)正副書記組成。學院(直屬系)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院長(系主任)、書記可以共同确定其他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四條 堅持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範圍内議事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原則。
第二章 議事決策範圍
第五條 傳達學習、貫徹落實上級的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
第六條 讨論決定學院(直屬系)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生教育管理、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思想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 讨論決定學院(直屬系)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八條 讨論決定學院(直屬系)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與廢止。
第九條 讨論決定學院(直屬系)内設機構、崗位的設置、調整,權限範圍内的人事任免、幹部考核及推薦等重要事項。
第十條 根據學校相關規定,讨論本學院(直屬系)學術委員會、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教學與學位委員會成員推薦名單,向學校提出推薦。
第十一條 審議學院(直屬系)教職工年度考核、教職工獎勵和懲處等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審議學院(直屬系)财務年度預決算、預算外大額(10萬元以上,下同)資金使用(不含科研經費和學校已有統一安排的學科建設經費)、大額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大額基建和修繕項目等。
第十三條 讨論處理其它涉及學院(直屬系)建設、發展及師生利益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黨政聯席會議應定期召開,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系主任)或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的議題事前由黨政主要領導商議确定。凡需提交會議讨論的事項,需由學院(直屬系)辦公室彙總呈報黨政主要領導審定,于會前将讨論議題分送與會人員;與會人員應提前了解會議内容,并做好發表意見的準備。
凡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讨論的事項,分管領導在會前要認真把關,重要問題應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對涉及多個方面的問題,應做好協調工作,取得比較成熟的意見後提交會議讨論決定。
第十七條 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應通過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學院(直屬系)内部相關職能委員會和工會、教代會、團委、學生會等組織的意見,取得他們的支持。
第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作出決策後,如需改變原決策,須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凡經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須經院長(系主任)、書記同意,并征得半數以上應出席會議人員的同意方可安排再次上會。
第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決定或決議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組織落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辦公室負責做好決議(決定)落實情況的督促、協調、檢查、反饋工作,同時根據要求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章 議事決策規則
第二十條 凡需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其他決策形式替代。
第二十一條 如遇緊急情況,且來不及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院長(系主任)或書記可臨機處置,并在事後及時向黨政聯席會議報告。
第二十二條 到會人數應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2/3方可開會。
第二十三條 會議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實行一事一議。一般情況下,不得臨時增加議題或表決事項,尤其不得臨時動議重大議題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議應充分聽取與會人員意見,需要決定的事項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會議作出決定,應采取表決制,表決可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會議表決事項,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對每個議題的讨論、表決情況及最後的決定作出記錄。會議紀要由院長(系主任)或書記簽發,發放的基本範圍為黨政聯席會議成員及列席人員。
第五章 議事決策紀律
第二十六條 會議應執行回避制度。在讨論與本人及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 與會人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學校反映,但無權改變,必須堅決貫徹執行。
第二十八條 黨政聯席會議與會人員不得對外洩露應保密的會議内容及讨論情況。對違反議事決策紀律的人員,視情節按照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學院(直屬系)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7日印發的《太阳集团app首页關于加強學院議事決策制度建設的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