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氣體壓力鋼瓶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氣體鋼瓶管理要實行負責制,要制定詳盡的氣體采購、存放、使用和處置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

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隐患。檢查内容包括有無“嚴禁吸煙”和“嚴禁使用明火”等安全警告标志;實驗室氣體鋼瓶放置、固定情況;有無漏氣和未檢驗的氣瓶。

對于劇毒、易燃、易爆、腐蝕、助燃氣體鋼瓶的存放、使用、管理的具體要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要存放在加鎖鐵櫃或單獨房間内;

不可靠近熱源,可燃、助燃氣瓶使用時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

不同氣體混合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要隔離存放;

不得使用檢驗過期或未經檢驗的氣體鋼瓶。盛裝腐蝕性氣體的鋼瓶每2年檢驗1次;盛裝一般氣體的鋼瓶,每3年檢驗1次;盛裝惰性氣體的鋼瓶,每5年檢驗1次。鋼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或損傷時,須提前進行檢驗。

氣體鋼瓶内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氣量。永久氣體鋼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鋼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氣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氣時要戴好,避免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撞壞閥門,造成事故。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确使用高壓氣瓶。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顔色标記;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的氣瓶;氣瓶應當靠牆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傾倒措施;氣瓶應避免曝曬,遠離熱源、腐蝕性材料和潛在的沖擊,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門廳,以防人員緊急疏散時受阻或發生其它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