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 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使用國家禁止生産、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該限制性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是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校内相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監督制度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二)受理和審核校内危險化學品的申購,負責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并實施采購。

(三)負責監督和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調撥和廢物處置等各項活動,建立劇毒品等高危化學品台賬;定期開展校内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情況檢查或進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單位及時整改。

(四)組織開展學校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安全教育和人員培訓活動,指導和監督校内各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丢失、被盜、洩漏事件或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時,負責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并協助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第七條 學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與考核。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操作規程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督促規章制度的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單位内各實驗室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及劇毒化學品等高危化學品的台賬,同時建立和管理本單位台賬,每季度向設備處備案。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工作。

(五)本單位安全管理員或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人退休、離崗,或其他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人員變動時,須及時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并監督做好危險化學品的賬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險化學品遺失、管理缺位等問題。

 

第三章  申購管理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符合教學、科研工作實際需要,使用單位和實驗室應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和用量,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

第九條 對國家限制使用或重點監控的危險化學品如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的申購,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購買申請書,嚴格控制購買數量,同時落實儲存條件和安全防護措施,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後提交設備處。

(二)設備處組織相關報批材料,報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準購證後統一實施采購。

 學校提倡開展微型化、無害化綠色實驗,減少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量。在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的前提下,經過設備處的批準,實驗室之間可進行危險化學品的交換共享,盡量避免重複購置和閑置浪費現象。嚴禁校内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購買、接受或轉讓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 儲存及使用管理

十一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應符合國家标準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化學特性和安全特性分類存放,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在實驗室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盛裝容器或包裝物應選用與其性質和用途相适應的安全材質,所有容器或包裝物應有清晰的标識或标簽。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場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安全特性,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蝕、防盜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實驗操作人員應熟悉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物質安全數據表,即MSDS文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第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必須單獨存放于符合安全标準的場所并實施重點監管,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建立管理台賬和使用記錄,定期檢查庫存情況,保證賬物相符。

第十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丢失、被盜、洩漏等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對于危險化學廢物,即淘汰、僞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及其盛裝容器和受污染包裝物等,應嚴格加強收集、存放、回收和處置工作的管理,嚴禁随意棄置,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具體按《太阳集团app首页危險化學廢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410起施行,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