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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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境保護(以下簡稱環保)工作,防止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确保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原國家教委第20号令)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粵教裝備函〔20139)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實驗室是指隸屬學校或依托學校管理的從事教學、科研等活動的各級、各類實驗場所。實驗室安全工作包括用電安全管理、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危險品安全管理、輻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實驗室廢物安全與環保管理,以及相關規章制度與管理機制建設、教育培訓與考核等。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三條 我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責任體制,各司其職,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學校成立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和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

(一)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統籌全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設主任1名,由主管校領導擔任,成員由主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和各校區管委會負責人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及地方關于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規劃及方針政策;研究審議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重要事項;指導督查學校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

(二)實驗室安全辦公室是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公機構,辦公室設在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主任由設備處負責人兼任,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執行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組織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的專項工作;組織協調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開展技術咨詢與服務工作;指導督查各二級單位做好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主要負責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技術咨詢與服務,小組成員由校内外實驗室安全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組長由小組成員推選産生。其主要職責是:對學校實驗室安全的設施建設、制度建設和事故處置等提供咨詢意見;協助做好實驗項目和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教育培訓與考核等工作。

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其下設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和實驗室安全專家小組的具體職責按《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與工作規程》執行。

第五條 設備處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在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開展各項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單位執行規章制度,重點負責設備使用安全、化學品安全、輻射安全及化學廢物管理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隐患整改和應急演練工作。

(四)受理學校實驗室安全事故報告,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置工作。

保衛處負責學校實驗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生物安全辦公室負責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工作,其職責按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負全面責任,需與學校簽訂《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書》。各單位可根據需要組建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領導小組,由單位主管領導擔任組長,領導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的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的專業、學科特點,制定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技術規範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開展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各類人員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負責本單位實驗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報告、警示,并組織落實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七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所在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工作負全面責任。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應設置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小組。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和所在單位的指導下,根據本實驗室的專業、學科特點,制定具體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技術規範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開展本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

(三)組織開展本實驗室各類人員的安全與環保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負責本實驗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報告、警示,并組織落實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八條 建立實驗室安全員制度。各單位、實驗室應指定工作認真負責、熟悉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技術規範和應急處置業務的專職人員擔任實驗室安全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實驗室的日常活動,監督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制止違規行為。

(二)及時發現實驗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單位和實驗室主要負責人以及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報告。

(三)做好實驗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記錄,并歸檔備查。

第九條 凡進入實驗室的任何人員,均需嚴格遵守實驗室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 實驗室準入制度與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實驗室準入制度。各單位應根據學科特點和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并落實實驗室人員準入制度。實驗室工作人員必須通過上崗培訓并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質、特種設備和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資格要求的崗位,必須配備符合相應上崗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進入實驗室工作和學習的師生,需經過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學生還須考試并簽訂《實驗室安全責任書》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

(二)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備案制度。凡涉及劇毒化學品安全、生物安全、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科研項目和教學實驗項目,實施前應就項目所涉及危險品類别和數量、安全風險因素、實驗環境條件、實驗室和人員資質要求、實驗方案設計、安全保障措施等進行申報,經所在單位審核并提出項目實施的可行性意見後報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審核備案。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可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對不具備安全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發出暫停實施通知。各單位應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實施過程監管,督促相關實驗室和項目組落實安全措施,确保項目安全。具體規程另行制定。

(三)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項目立項前,相關職能部門和申請單位應加強項目的安全審核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設計規範要求,對實驗室的建築選址、場地布局、配套設施、儀器裝備、實驗過程和實驗産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風險因素進行嚴格把關,将實驗室的安全風險防範前移到規劃、設計和施工前期階段,确保實驗室安全建設和安全運行。具體規程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安全責任人明示制度。實驗室的每間實驗用房應指定安全責任人,負責日常安全與環保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各單位應将每間實驗室的名稱、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統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顯位置。

(二)實驗室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學校規章制度,結合自身學科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張貼或懸挂在顯眼處。

(三)實驗室應建立衛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清潔整齊,儀器設備布局合理,實驗材料擺放有序,實驗室廢物處理規範,不在實驗室堆放雜物,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四)實驗室應制定儀器設備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并明示。

(五)實驗室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學校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各類危險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廢棄物、劇毒化學品、麻醉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品、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等),危險品的領取、保管和使用等環節應當有完整、規範的記錄。應當根據賬物相符原則,定期對危險品進行全面核對盤查。

(六)放置危險品的場所必須加強安全保衛工作。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質采取相應等級的安全防護措施,設置相應的警示标識,并按照學科性質的不同,為實驗人員配備必需的勞保和防護用品,以保證實驗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七)嚴禁在實驗室區域從事吸煙、烹饪、用膳和娛樂等與實驗室無關的活動,與實驗室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實驗室内嚴禁留宿。

(八)實驗結束或離開實驗室前,必須按規定采取結束或暫離實驗的措施,并關閉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等。

(九)實驗室廢物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分類管理和規範處置。

(十)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定期對各種安全防護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并做好情況記錄,做好日常維護以确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态。

(十一)實驗室須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張貼或懸挂在顯眼處。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或危險品被盜、丢失、洩漏、嚴重污染和超劑量輻照等安全事故,須立即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同時向設備處和保衛處報告,必要時向當地公安、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的經過和處理情況應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二)根據《關于從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種人員營養保健的管理辦法》(中大設備〔20051号)的規定,從事有毒有害健康工種的人員享受相應的營養保健待遇。

第十二條 用電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電器及其線路的安裝應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等有關國家标準的要求。

(二)實驗室内不得擅自改裝、拆修配電箱、電源插座等設施,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闆和花線,不使用劣質或不合格的低壓電器産品。

(三)實驗室内應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必要的漏電保護裝置,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設備須保證正确的接零或接地,嚴禁将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外殼與室内的金屬管道直接連接。

(四)實驗室内不得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對實驗室電氣設備,包括線路、開關、插座等應定期檢查及保養,及時更換破損器件,防止絕緣老化、接觸不良、過負荷等因素引發事故。禁止在一個插座或移動插線闆上插用多個用電負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電熱裝置。

(五)實驗室内應警惕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尤需注意。

(六)使用高壓動力電時,應穿戴絕緣膠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發生人體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将電線與人體分離後,再實施搶救。

(七)空調、電熱器、計算機、飲水機等設備不得在無人情況下開機過夜;确需過夜或連續運行的設備,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儀器設備使用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的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隐患及時清除,較大隐患應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并做好防護措施。

(二)各單位應根據儀器設備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規範的安裝使用場所;并根據儀器設備的不同情況落實防火、防盜、防潮、防熱、防凍、防塵、防震、防磁、防腐蝕、防輻射和防洩密等安全技術措施;重型儀器設備的安裝必須考慮樓闆的承重能力,一般應安裝在建築首層。

(三)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有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校驗、校準和維護保養,并做好使用和維護保養記錄;應注意貴重儀器設備的停水、停電保護,防止因電壓波動或突然停水、停電而造成儀器設備損壞;應裝置防雷設施以保證雷雨天氣時儀器設備的安全;遇極端惡劣天氣不适宜開機時,應停止儀器設備的使用。

(四)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應及時組織修複,并做好維修記錄。一般儀器設備的維修、拆卸需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由具備專業維修知識的人員進行;貴重儀器設備的維修應由生産廠家及專門維修公司進行。

(五)不得使用機械溫控類有霜或無霜型冰箱儲藏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電阻爐和冰箱(冰櫃)等附近。

(六)應選用密封電爐、加熱套(碗、闆)、水浴鍋、油浴和砂浴設備等作為化學實驗的加熱設備,嚴禁使用開放式明火電爐。

(七)對于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内機動車等特種設備,在購置、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按規定進行設備年檢;特種設備使用人員,必須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培訓和考核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八)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正确使用高壓氣瓶。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顔色标記;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驗,不得使用過期、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的氣瓶;氣瓶應當靠牆直立放置,并采取防傾倒措施;氣瓶應避免曝曬,遠離熱源、腐蝕性材料和潛在的沖擊,也不得放置于走廊和門廳,以防人員緊急疏散時受阻或發生其它意外事件。

(九)各實驗室應增強信息安全意識。注意保護教學科研活動中實驗技術參數、觀測數據、實驗分析結果及新的科學發現等資料,加強計算機的安全管理,重要的數據資料應定期進行備份;不得在與互聯網連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計算機上制作、傳輸和存儲保密信息。

(十)其他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太阳集团app首页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一)危險化學品的購置、領取、保管、使用、轉移和廢物處置等各個環節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劇毒化學品、爆炸品以及麻醉和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物品,應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的五雙管理制度,防止發生被盜、丢失、誤領、誤用等安全事故。

(三)對于危險氣體(如氫氣、笑氣、乙炔、乙烯、氨氣、液化石油氣、氯氣、矽烷和一氧化碳等)的使用和存放場所,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嚴格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氣體管道、接頭、閥門及器具是否洩漏,配備必要的檢測與報警裝置;易燃、易爆氣體和助燃氣體(氧氣等)不得混放在一起,并應遠離熱源和火源,保持存放場所的通風。

(四)使用和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驗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安裝通風裝置,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實驗室應有嚴禁煙火的警示标識,配置必要的消防、沖淋、洗眼、報警和逃生設施,并有明顯标識。

(五)不得在實驗室内存放超量化學品。各種化學品應按特性和使用頻率分類分區存放,并定期盤查,存放的化學品要有目錄清單并注明存量及盤查日期等,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或包裝物的标簽、标識要清楚。

(六)其他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太阳集团app首页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輻射安全管理

(一)核技術利用單位須取得環保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置、保管、使用、轉移、處置等各環節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核技術利用單位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性同位素應嚴格遵守五雙管理制度。

(三)輻射工作人員必須參加環保主管部門認可的輻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并通過考核,應定期接受個人劑量監測、職業體檢及再培訓。

(四)輻射工作場所須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水、防射線洩漏、防丢失和防破壞等措施;場所的入口處必須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标識牌和工作指示燈,必要時應設專人警戒,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存放場所應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标識牌。

(五)輻射工作場所須做好日常的輻射監測和記錄,輻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須佩戴個人劑量計,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六)核技術利用單位産生的放射性廢物須按規定進行處置或送貯,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裝到其他廢物中;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報廢處置前,須由專業人員取出放射源。

(七)其他有關輻射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太阳集团app首页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備設施、個人防護設備、材料(含防護屏障)等須符合國家相關标準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級和四級實驗室須取得國家認可資質,生物安全一級、二級實驗室應向地級以上市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二)生物安全實驗室不得擅自改建或改動實驗室的布局和用途,确需改建或變更設置的,須對生物安全影響進行論證評估,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後,報學校生物安全辦公室備案。

(三)有關微生物的研究工作,應按其危害程度分類,分别在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級别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實驗室(BSL-1BSL-2BSL-3BSL-4)中進行,涉及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須在有資質的三級和四級實驗室中進行,所開展的實驗活動須按規定報國家、省級衛生或獸醫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其它有關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工作分别在一級和二級實驗室中進行。

(四)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按規定建立并維持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程序,對所有拟從事的活動進行風險評估,并将風險評估報告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開展新的實驗室活動前,應進行風險評估;改變經過評估的實驗室活動(包括相關的設施、設備、人員、活動範圍、管理等),應重新進行風險評估。

(五)生物安全實驗室須按規定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實驗室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督促制度的執行,建立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組織崗前生物安全培訓與考核,必要時,建立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和免疫接種檔案。

(六)實驗室應按要求對各項活動進行記錄,對操作危險因子的行為要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和記錄,嚴格按規定進行生物安全操作以及廢物處置。

(七)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的購置、領取、保存、使用、轉移和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落實五雙管理制度。

(八)其他有關生物安全管理的具體規定按《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實驗室廢物管理

(一)實驗室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行業标準做好實驗室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處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質的實驗室廢物不得混裝存放。

(二)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時,須将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理列入總體施工方案中統籌考慮;涉及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治理的工程項目,在履行各種報批手續的同時,須取得經環保主管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後方能啟動,工程竣工後須通過環保主管部門驗收。

(三)放射性廢物在處理前須由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污染檢測。放射性活度達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實驗室廢物進行處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放射性廢物,要上報所在單位和學校主管部門,并由有資質單位進行回收和處置。

(四)廢棄危險化學品應按化學特性分類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專用容器中,由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回收和處置。

(五)産生有害廢氣的實驗室,必須按規定要求安裝通風、排風設施,必要時應安裝廢氣吸附和處理裝置,以保持實驗室通風和空氣達标,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六)生物性廢物和醫療類廢物(包括動物殘體等)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行業标準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分類收集存放,由有資質單位定期進行回收和處置。

(七)其他有關實驗室危險化學廢物管理的具體規定按《太阳集团app首页危險化學廢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安全與環保檢查制度

(一)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整改工作的監管協調單位。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檢查工作,記錄檢查情況;對存在嚴重安全隐患的實驗室,應向所在單位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對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及時落實有效防護措施的實驗室,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責令其暫停運行,直至整改完成。

(二)各單位、實驗室應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與環保檢查制度,須經常開展檢查和督查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隐患,檢查和整改情況應如實記錄并備查。

(三)各實驗室應落實日常檢查制度。各單位每學期應至少進行2次例行檢查,并督促落實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檢查和督查記錄需存檔備查,對需要學校有關部門協助完成整改的隐患,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提交報告。

第十九條 獎懲制度

(一)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納入學校對相關單位及教職工的考核評價内容。由學校實驗室安全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與環保管理工作評比活動,對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上述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責令整改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出現以下情況時,學校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等處分;如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對導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不遵守國家、學校相關管理規定者。

2.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者。

3.不按規定進行項目安全審核備案,或故意隐瞞實驗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冒險作業者。

5.由于玩忽職守、失職渎職、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視等人為原因導緻安全隐患未及時整改,并因此釀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給國家、學校和個人造成聲譽或利益上的重大損失,甚至人員傷亡的。

 

第四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410日起施行,由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太阳集团app首页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與防護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31)、《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号)、《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和《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标準》(GB188712002)等國家相關法規和标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涉及輻射安全的單位和個人,均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責任體制,層層落實責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是學校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學校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輻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指導校内相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防護措施以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二)負責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聯系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領、年審、變更和注銷等相關業務;委托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退役的輻射工作場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輻射工作場所進行環境監測,辦理輻射工作場所的驗收等。

(三)負責受理和審批學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置、調撥、報廢和處置等事項,并向環保部門申辦許可登記;負責申辦放射性同位素的豁免以及廢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送貯。

(四)負責對學校各輻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單位及時整改;開展全校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工作,建立輻射安全管理檔案。

(五)負責學校輻射工作人員的管理,包括組織輻射工作人員參加培訓與考核、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組織符合條件的輻射工作人員參加療養等。

(六)學校發生輻射安全事故時,負責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并協助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第五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輻射安全防護措施、放射性廢物處理方案、輻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并上報設備處備案。

(二)負責對本單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置、使用、調撥、報廢和處置等進行初審,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台賬管理和日常領用登記制度,并定期核查,做到賬物相符,每個季度向設備處上報一次。

(三)負責本單位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對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應指定本實驗室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管理崗位責任人,協助做好本實驗室輻射安全與防護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實驗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特性和使用情況等,制定相應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措施、放射性廢物處理方案以及輻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等,并張貼或懸挂在實驗室顯眼處。

(二)建立實驗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台賬管理和日常領取、使用登記制度,定期進行全面核查,做到賬物相符,每個季度向所在單位上報一次。

(三)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對本實驗室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工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并佩帶個人劑量計;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并做好記錄,定期向所在單位和設備處上報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和防護狀況。

 

第三章  輻射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 輻射工作人員是指直接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人員。

第八條 輻射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申領輻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二)遵守輻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

(三)掌握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經過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 輻射工作人員須參加環保部門認可的輻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與考核,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上崗前應接受輻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

(二)培訓合格證有效期到期前應再次接受輻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

(三)須佩帶個人劑量計上崗,并定期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監測周期為三個月。

(四)在崗期間應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複查,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條 輻射工作人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時,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做好個人防護。臨時或短期從事輻射工作的師生或其他人員,必須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 輻射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學校或調離輻射工作崗位時,必須到設備處辦理相關手續,交回《輻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證》及個人劑量計。

 

第四章  輻射工作場所的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輻射工作場所的輻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輻射工作場所的設計方案,必須報設備處,并經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輻射工作場所及輻射防護設施竣工後應辦理核技術利用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 在已經批準的輻射工作場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前,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審批并申領許可證。

第十四條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在經批準的輻射工作場所使用。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種類和活度等,必須嚴格控制在許可證允許的範圍内。如因教學科研實驗需要,确需擴大許可證允許範圍的,須經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輻射工作場所必須采取防盜、防火、防水、防射線洩漏、防丢失和防破壞等措施,并加強安全保衛,保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安全。輻射工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工作指示燈和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标志牌,必要時應設專人警戒,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存放場所也應設置警告标志牌。

第十六條 輻射工作場所如需改變工作性質,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時,必須申請退役。退役輻射工作場所須經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環境影響監測,經環保部門批準後方可裝修、拆遷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保管和使用,明确崗位職責,并嚴格執行五雙管理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

第十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購由設備處統一歸口管理。采購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使用單位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購買放射性同位素申請表》,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後報設備處審核。

(二)設備處審核同意後,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

(三)使用單位持有效《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訂購放射性同位素。

(四)放射性同位素到校後,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并及時報設備處确認備案。

第十九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轉移和運輸,必須向設備處遞交申請并報環保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操作時,必須妥善包裝,由專用運輸工具轉移、運輸,不得将其随身攜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工具,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标志或顯示危險信号。

第二十條 領用放射性同位素者,必須了解該放射性同位素的性能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領用人負責保管領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并按要求填寫危險品日常使用登記表。

第二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保管人不得私自将放射性同位素轉借他人。确需移交他人的,必須經所在實驗室、單位和設備處同意,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移交。

第二十二條 放射性同位素應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一起存放,其存放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盜、防火、防水、防射線洩漏、防丢失和防破壞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射線裝置到貨驗收後,必須進行質量控制檢測和放射防護性能檢測,并報環保部門審批許可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處理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和廢射線裝置之前,必須向設備處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放射性廢物處理前,須由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污染檢測,如其放射性活度達到解控水平,可按普通廢物進行處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應上報所在單位和設備處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嚴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燒、丢棄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和廢射線裝置

第二十五條 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要按規定及時送貯(一般應在3個月内送有資質的單位收貯)。含放射源的拟報廢裝置須經所在單位和設備處批準、由專業人員取出放射源後方可進行報廢處理,放射源未取出情況下不得進行任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在處理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之前,應按照國家有關标準做好分類并記錄其種類、核素名稱、數量、活度、購置日期、狀态(氣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學性質(可燃性、不可燃性)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和廢射線裝置處理後,須及時報所在單位和設備處備案并辦理注銷。

 

第七章  輻射安全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一旦發生放射源被盜、丢失、嚴重污染、超劑量照射或射線傷害等輻射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應立即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啟動本單位相應等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響,同時向設備處報告,由設備處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記錄事故經過和處理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八章   

第二十九條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各項管理業務涉及的申請、報告、統計表格等,均以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為準。如出現誤報、漏報或隐瞞不報的情況,由此造成的不良後果由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保管人和負責人承擔,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發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嚴重洩漏和污染等事故時,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經輻射工作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輻射工作。私自從事輻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和損失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同時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410日起施行,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太阳集团app首页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 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産、使用國家禁止生産、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該限制性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是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校内相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監督制度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二)受理和審核校内危險化學品的申購,負責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并實施采購。

(三)負責監督和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調撥和廢物處置等各項活動,建立劇毒品等高危化學品台賬;定期開展校内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情況檢查或進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單位及時整改。

(四)組織開展學校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安全教育和人員培訓活動,指導和監督校内各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丢失、被盜、洩漏事件或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時,負責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并協助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第七條 學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與考核。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操作規程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督促規章制度的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單位内各實驗室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及劇毒化學品等高危化學品的台賬,同時建立和管理本單位台賬,每季度向設備處備案。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工作。

(五)本單位安全管理員或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人退休、離崗,或其他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人員變動時,須及時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并監督做好危險化學品的賬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險化學品遺失、管理缺位等問題。

 

第三章  申購管理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符合教學、科研工作實際需要,使用單位和實驗室應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和用量,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

第九條 對國家限制使用或重點監控的危險化學品如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的申購,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購買申請書,嚴格控制購買數量,同時落實儲存條件和安全防護措施,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後提交設備處。

(二)設備處組織相關報批材料,報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獲得準購證後統一實施采購。

 學校提倡開展微型化、無害化綠色實驗,減少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量。在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的前提下,經過設備處的批準,實驗室之間可進行危險化學品的交換共享,盡量避免重複購置和閑置浪費現象。嚴禁校内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購買、接受或轉讓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 儲存及使用管理

十一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應符合國家标準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化學特性和安全特性分類存放,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在實驗室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盛裝容器或包裝物應選用與其性質和用途相适應的安全材質,所有容器或包裝物應有清晰的标識或标簽。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場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安全特性,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蝕、防盜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實驗操作人員應熟悉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物質安全數據表,即MSDS文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第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必須單獨存放于符合安全标準的場所并實施重點監管,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建立管理台賬和使用記錄,定期檢查庫存情況,保證賬物相符。

第十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丢失、被盜、洩漏等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 對于危險化學廢物,即淘汰、僞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及其盛裝容器和受污染包裝物等,應嚴格加強收集、存放、回收和處置工作的管理,嚴禁随意棄置,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具體按《太阳集团app首页危險化學廢物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410起施行,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太阳集团app首页安全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對照品等國家管制使用藥品(以下統稱安全管制藥品)的管理,保證合法、安全、合理使用安全管制藥品,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号)、《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及省、市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的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是指《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接近,使用不當會緻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第三條 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涉及使用安全管制藥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是學校安全管制藥品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安全管制藥品的準購報批和采購工作,并對安全管制藥品的儲存、使用及廢物處置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全管制藥品的使用單位是安全管制藥品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藥品申購、儲存、使用及廢物處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購管理

第六條 安全管制藥品的使用須符合教學、科研工作實際需要,使用單位和實驗室應嚴格控制安全管制藥品的種類和用量,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

第七條 安全管制藥品的申購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單位或個人須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安全管制藥品購買申請書》,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後,連同其他相關材料一并提交設備處,由設備處負責向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準購手續并采購藥品。申購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保證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如下:

(一)科研項目計劃書及立項批準文件的複印件或教學實驗計劃,必要時應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核實并簽署意見。

(二)藥品用量計算依據。

(三)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第八條 學校提倡開展微型化、無害化綠色實驗,減少安全管制藥品的使用量。在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的前提下,經過設備處的批準,實驗室之間可進行安全管制藥品的交換共享,盡量避免重複購置和閑置浪費現象。嚴禁校内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購買、接受或轉讓安全管制藥品。

 

第三章  儲存及使用管理

第九條 安全管制藥品應存放在專用保險櫃或帶鎖的冷藏櫃内,采取妥善的防火、防盜措施,嚴格執行五雙管理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建立台賬并定期核查,保證賬物相符。

第十條 安全管制藥品的領取和歸還須填寫《安全管制藥品領用登記表》,每次使用必須在《安全管制藥品使用登記表》上做詳細記錄。

第十一條 實驗完成後,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理剩餘的安全管制藥品及藥品用完後的包裝物,應及時列明清單報送設備處,并由兩名工作人員運送至學校危險品倉庫貯存,由設備處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設備處負責對各單位安全管制藥品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巡查。

 

第四章  安全與責任

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安全管制藥品的研制、生産、出售、轉讓和私自使用等活動。

第十四條 發生安全管制藥品被盜、被搶、丢失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等事件時,事發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保衛處和設備處,由學校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報告政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如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學校将視情節和後果的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410起施行,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太阳集团app首页危險化學廢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廢物的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号)、《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号)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廢物,是指淘汰、僞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和實驗過程中産生的含有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有害化學成分的廢液體和廢固體,以及化學廢物的盛裝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裝物。按安全特性分類,包括普通危險化學廢物、劇毒化學廢物、易燃易爆化學廢物等。

第三條 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涉及危險化學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學校提倡開展微型化、無害化綠色實驗,盡量減少危險化學品、特别是劇毒化學品的使用量和危險化學廢物的産生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學校危險化學廢物管理工作遵循專人管理、分類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統一處置的原則。

第六條 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是學校危險化學廢物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學校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開展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相關單位和實驗室開展危險化學廢物的分級、分類、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校危險化學廢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處置。

第七條 産生危險化學廢物的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是危險化學廢物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安全責任制,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廢物的管理工作;單位下屬各實驗室也應指定掌握化學品安全知識并接受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廢物的分級、分類、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相關信息登記檔案。

(三)組織開展本單位相關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強化師生的安全與環保意識,提高相關人員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第三章  收集和回收管理

第八條 産生危險化學廢物的實驗室負責做好廢物收集和暫存的具體工作,實驗室所在單位應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相關要求如下:

(一)危險化學廢物應按安全特性分類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危險性。劇毒化學廢物、易燃易爆化學廢物必須單獨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險化學廢物中。

(二)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化學廢液相互混裝收集:

1.氧化劑、還原劑與有機物;

2.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鹽與酸;

3.鹽酸、氫氟酸等揮發性酸與不揮發性酸;

4.濃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類與其它的酸;

5.铵鹽、揮發性胺與堿;

6.含鹵素的有機物與其他液體;

7.其它化學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相抵觸和互相作用的化學品。

(三)危險化學廢物的盛裝容器應完好牢固,封口緊密,無破損、傾斜、倒置和滲漏等現象,确保不會發生廢物将容器溶解、腐蝕等異常現象。容器外應有明顯清晰的标識,準确标明廢物的名稱、成分、規格、形态、數量、危險性等,外文标識的應加注中文注釋。回收危險化學廢物時,如發現盛裝容器或标識不符合規定要求,工作人員應當拒收。

(四)嚴禁将未經無害化處理、可能污染環境的危險化學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當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棄置或堆放填埋。

(五)嚴禁将危險化學廢物與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廢物、醫療廢物或放射性廢物等混裝貯存和回收。

第九條 設備處定期組織開展普通危險化學廢物的回收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存放有普通危險化學廢物的實驗室應提前填寫廢物清單,标明實驗室名稱、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經實驗室負責人簽字确認後報送學校危險品倉庫。

(二)危險品倉庫工作人員将廢物清單交由與學校簽約的校外廢物回收處置專業機構進行審核。

(三)各實驗室提前按規定要求将普通危險化學廢物包裝好,并将通過審核的廢物清單粘貼在盛裝容器或包裝物上。

(四)各實驗室按約定時間将普通危險化學廢物集中至回收地點,并派專人到現場向回收工作人員清點移交。清單未經審核或未按要求粘貼清單的危險化學廢物,回收工作人員應當拒收。

第十條 劇毒化學廢物、易燃易爆化學廢物的回收工作可根據需要随時進行。廢物産生單位應單獨列清單提前報送設備處審核,并由兩名工作人員運送至學校危險品倉庫貯存,由設備處負責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規範處置。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廢物污染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對人員的傷害和對環境的污染,并報告設備處、保衛處等職能部門協助處置,由學校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報告政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事故處理完畢後,相關單位應及時查清原因,總結教訓,及時整改和消除隐患,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應公開通報。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危險化學廢物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和後果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410日起施行,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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