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與防護管理,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财産安全,保護環境,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31号)、《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5号)、《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2号)和《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标準》(GB18871-2002)等國家相關法規和标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涉及輻射安全的單位和個人,均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工作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管理責任體制,層層落實責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以下簡稱“設備處”)是學校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學校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輻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指導校内相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防護措施以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二)負責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聯系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領、年審、變更和注銷等相關業務;委托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退役的輻射工作場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登記表;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定期對輻射工作場所進行環境監測,辦理輻射工作場所的驗收等。
(三)負責受理和審批學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置、調撥、報廢和處置等事項,并向環保部門申辦許可登記;負責申辦放射性同位素的豁免以及廢棄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送貯。
(四)負責對學校各輻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單位及時整改;開展全校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工作,建立輻射安全管理檔案。
(五)負責學校輻射工作人員的管理,包括組織輻射工作人員參加培訓與考核、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組織符合條件的輻射工作人員參加療養等。
(六)學校發生輻射安全事故時,負責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并協助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第五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各二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輻射安全防護措施、放射性廢物處理方案、輻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并上報設備處備案。
(二)負責對本單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購置、使用、調撥、報廢和處置等進行初審,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台賬管理和日常領用登記制度,并定期核查,做到賬物相符,每個季度向設備處上報一次。
(三)負責本單位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并對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條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實驗室負責人應指定本實驗室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管理崗位責任人,協助做好本實驗室輻射安全與防護的日常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實驗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實驗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特性和使用情況等,制定相應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措施、放射性廢物處理方案以及輻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等,并張貼或懸挂在實驗室顯眼處。
(二)建立實驗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台賬管理和日常領取、使用登記制度,定期進行全面核查,做到賬物相符,每個季度向所在單位上報一次。
(三)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對本實驗室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工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并佩帶個人劑量計;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并做好記錄,定期向所在單位和設備處上報輻射工作場所的安全和防護狀況。
第三章 輻射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七條 輻射工作人員是指直接使用、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人員。
第八條 輻射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申領輻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二)遵守輻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
(三)掌握輻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規,經過相關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九條 輻射工作人員須參加環保部門認可的輻射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與考核,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和職業健康檢查,具體要求如下:
(一)上崗前應接受輻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
(二)培訓合格證有效期到期前應再次接受輻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
(三)須佩帶個人劑量計上崗,并定期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監測周期為三個月。
(四)在崗期間應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複查,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承擔。
第十條 輻射工作人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時,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并做好個人防護。臨時或短期從事輻射工作的師生或其他人員,必須參加培訓并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十一條 輻射工作人員退休、調離學校或調離輻射工作崗位時,必須到設備處辦理相關手續,交回《輻射工作人員培訓合格證》及個人劑量計。
第四章 輻射工作場所的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輻射工作場所的輻射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輻射工作場所的設計方案,必須報設備處,并經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輻射工作場所及輻射防護設施竣工後應辦理核技術利用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 在已經批準的輻射工作場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前,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審批并申領許可證。
第十四條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必須在經批準的輻射工作場所使用。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種類和活度等,必須嚴格控制在許可證允許的範圍内。如因教學科研實驗需要,确需擴大許可證允許範圍的,須經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輻射工作場所必須采取防盜、防火、防水、防射線洩漏、防丢失和防破壞等措施,并加強安全保衛,保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安全。輻射工作場所入口處應設置工作指示燈和“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标志牌,必要時應設專人警戒,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存放場所也應設置警告标志牌。
第十六條 輻射工作場所如需改變工作性質,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時,必須申請退役。退役輻射工作場所須經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環境影響監測,經環保部門批準後方可裝修、拆遷或改作它用。
第五章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管理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保管和使用,明确崗位職責,并嚴格執行“五雙”管理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
第十八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采購由設備處統一歸口管理。采購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使用單位填寫《太阳集团app首页購買放射性同位素申請表》,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後報設備處審核。
(二)設備處審核同意後,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
(三)使用單位持有效《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審批表》訂購放射性同位素。
(四)放射性同位素到校後,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并及時報設備處确認備案。
第十九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轉移和運輸,必須向設備處遞交申請并報環保部門審查,審查同意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操作時,必須妥善包裝,由專用運輸工具轉移、運輸,不得将其随身攜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工具,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标志或顯示危險信号。
第二十條 領用放射性同位素者,必須了解該放射性同位素的性能和應采取的防護措施。領用人負責保管領出的放射性同位素,并按要求填寫危險品日常使用登記表。
第二十一條 放射性同位素保管人不得私自将放射性同位素轉借他人。确需移交他人的,必須經所在實驗室、單位和設備處同意,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移交。
第二十二條 放射性同位素應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一起存放,其存放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盜、防火、防水、防射線洩漏、防丢失和防破壞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射線裝置到貨驗收後,必須進行質量控制檢測和放射防護性能檢測,并報環保部門審批許可後方可使用。
第六章 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處理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和廢射線裝置之前,必須向設備處申報并辦理相關手續。放射性廢物處理前,須由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污染檢測,如其放射性活度達到解控水平,可按普通廢物進行處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應上報所在單位和設備處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嚴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燒、丢棄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和廢射線裝置。
第二十五條 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要按規定及時送貯(一般應在3個月内送有資質的單位收貯)。含放射源的拟報廢裝置須經所在單位和設備處批準、由專業人員取出放射源後方可進行報廢處理,放射源未取出情況下不得進行任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在處理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之前,應按照國家有關标準做好分類并記錄其種類、核素名稱、數量、活度、購置日期、狀态(氣态、液态、固态)、物理和化學性質(可燃性、不可燃性)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放射性廢源或退役源、放射性廢物和廢射線裝置處理後,須及時報所在單位和設備處備案并辦理注銷。
第七章 輻射安全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一旦發生放射源被盜、丢失、嚴重污染、超劑量照射或射線傷害等輻射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應立即根據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啟動本單位相應等級的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響,同時向設備處報告,由設備處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記錄事故經過和處理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八章 責 任
第二十九條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各項管理業務涉及的申請、報告、統計表格等,均以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為準。如出現誤報、漏報或隐瞞不報的情況,由此造成的不良後果由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保管人和負責人承擔,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發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嚴重洩漏和污染等事故時,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經輻射工作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輻射工作。私自從事輻射工作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和損失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同時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