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
根據所從事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在不同級别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實驗或檢測工作,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1. 樣品的采集
采集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适應的設備。
(2).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2. 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的運輸
2.1.運輸方式
運輸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将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2.2.運輸條件
(1)運輸目的、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應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2)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洩、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3)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标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4)運輸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①在省内運輸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②需要跨省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分别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③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上述規定獲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5)運輸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6)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3.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保管
保管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突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管單位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保管單位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學校在預算中予以保障。
3.1.研究用菌(毒)種和樣本的獲取
保管單位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管單位保管。如需送交保管單位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必須予以登記,應取回保管單位的接收證明。
4. 運輸、儲存中意外的處理
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丢失、洩漏的,護送人應該配合承運單位和保藏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内向學校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丢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5. 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将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見BST-2)。目前,我國正在制定病原微生物生物分類管理标準,在标準未頒布之前,按我國《科學實驗建築設計規範》中對有害微生物分類辦法管理(見BST-3)。
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昀感染臨床症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并向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
實驗室發生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洩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進一步擴散,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并同時向學校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報告。
BST-2三類傳染病名錄*
乙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緻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鈎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
*注: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緻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附錄1 病原微生物分類
在我國的《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
BST-3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類
類别 |
危害程度 |
代表性微生物及病毒 |
1 |
高度危害性 |
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包括EL-tor弧菌): 天花病毒、黃熱病毒(黑毒株)、新疆出血熱(克裡米亞剛果出血熱) 病毒、東、西方馬腦炎病毒、委内瑞接馬腦炎病毒、拉沙熱(Lassa)病毒、 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 粗球孢子菌、莢膜組織胞漿菌、杜波氏組織胞漿菌。 土拉弗郎西絲氏菌、布氏菌、炭疽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單胞菌、 類鼻疽假單胞菌、麻風分枝杆菌、結核分枝杆菌。 |
2 |
中度危害性 |
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腦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熱病毒、國内尚未發現病人在國外引起腦脊髓炎及出血熱的其它蟲媒病毒、登革熱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 各種立克次氏體(包括斑疹傷塞、Q熱):鹦鹉熱、烏疫衣原體、淋巴肉芽腫衣原體:馬納青黴、北美芽生菌、付球孢予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煙曲黴、着色黴菌。 腦膜炎奈瑟氏菌、肺炎雙球菌、葡萄狀球菌、鍊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它緻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德特氏菌、白喉棒杆菌及其它緻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緻病性大腸埃希氏菌、小腸結腸炎耶爾森氏菌、空腸誇曲菌、酵米面黃杆菌、付溶血性弧菌、變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銅綠色假單孢菌、氣腫疽梭菌、産氣莢膜梭菌、破傷風梭菌及其它緻病梭菌:鈎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雅司螺旋體。 |
3 |
低度危害性 |
乙型腦炎病毒、腦心肌炎病毒、淋巴細胞性脈絡叢腦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類的其它蟲媒病毒、新必斯(Sindbis)病毒、濾泡性口炎病毒、流感病毒、付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腺病毒、柯薩奇(A及B組)病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它腸道病毒、疱疹類病毒(包括單純疱疹、巨細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風疹病毒; 緻病性支原體:黃曲黴、雜色曲黴、梨孢鐮刀菌、蛙類黴菌、放線菌屬、奴卡氏菌屬、石膏樣毛癬菌(粉型)、孢子絲菌。 |
4 |
微度危害性 |
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産用各種減毒、弱毒菌種及不屬于上述三類的各種低緻病性的微生物菌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