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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夏雨人 責任審核人:譚海燕 系統審核人:馮雙

各位師生:

        學校現已發布《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管理辦法》中大設備〔2020〕2号,詳情見下方。請全院師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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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辦學效益,依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管理辦法》《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室是指隸屬于學校或依托學校進行管理,開展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生産試驗、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的教學、科研平台。包括主要從事本科教學活動的教學實驗室、主要從事科學研究等工作的科研實驗室,以及提供教學、科研支撐的公共服務中心等。

第三條  實驗室必須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圍繞“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開展實驗教學、科學研究、生産試驗、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等活動,不斷提高教學和科研水平,切實加強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培養,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要從學校學科發展、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規範運行;實驗室管理應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安全管理要求,做到儀器設備、技術隊伍和科學管理協調發展,實現資源開放與共享,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實驗室管理體系

第五條  學校對實驗室的管理實行學校、二級單位和實驗室三級管理體系。

第六條  學校實驗室管理工作實行責任人負責制。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實驗室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相關實驗室歸口管理部門的分管校領導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領導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安全的校領導是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領導責任人,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内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各二級單位的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管理工作的主要領導責任人,同時也是被依托管理實驗室的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責任人;各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教務部是教學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和完善學校教學實驗室運行管理相關制度;

(二)組織、指導各院系制定教學實驗室建設規劃及實施教學實驗室的建設與教學運行管理;

(三)組織對教學實驗項目、教務部立項的本科生課題以及教學計劃中教學實驗活動的安全風險及相關防控措施進行評估和審核;

(四)協助做好教學實驗室實驗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工作。

第八條  科學研究院、先進技術研究院、重大平台處、國際科技合作處等(以下合稱“科研管理部門”)是科研實驗室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和完善相關科研實驗室的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所管理科研實驗室的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計劃實施建設與管理;

(三)組織對本部門立項的科研項目的安全風險及相關防控措施進行評估和審核;

(四)負責對本部門管理的科研項目的安全風險及相關防控措施的評估進行監管;

(五)協助做好科研實驗室實驗技術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工作。

第九條  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是實驗室設備物資采購和管理、實驗室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制定學校設備物資采購和管理、實驗室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等相關規章制度;

(二)統籌組織實驗室設備物資的采購論證、分散采購、驗收、進口設備免稅申辦等各項采購管理工作;

(三)統籌組織實驗室設備和家具類固定資産的入賬、調撥、報廢處置等資産管理,以及貴重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統籌管理和組織實施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五)協助做好實驗室實驗技術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工作。

第十條  人力資源管理處負責按照國家、地方和學校的相關管理規定,組織制定實驗室隊伍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及編制核定辦法,并負責實驗室人員招聘、考核、職務晉升、崗位等級聘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保衛處負責指導、監督實驗室的消防和治安防範,參與實驗室安全檢查、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十二條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相應職責範圍内負責與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相關的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各實驗室所屬或所依托的二級單位是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所屬實驗室建設規劃并予以落實;

(二)做好本單位所屬實驗室人力資源配置和設備物資配置,落實本單位所屬實驗室日常運行管理各項工作,确保所屬實驗室教學和科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和實驗室的安全運行;

(三)根據學校相關管理要求對所依托實驗室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各實驗室負責人負責本實驗室的建設和日常管理,落實相關管理部門和學校對實驗室的各項管理要求,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本實驗室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落實國家、地方、學校和所屬或所依托單位的各項實驗室管理制度;組織制定并認真執行本實驗室各項管理細則;做好實驗室的日常管理,保證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順利進行;

(三)加強實驗室隊伍建設,建立實驗室崗位責任制,聘任上崗,定期進行考核;組織培訓工作人員,不斷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落實實驗室日常管理各項工作,做好本實驗室各類物資的采購、保管和使用管理;做好儀器設備的管理、維護和開放服務;明确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實驗室安全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實驗室的建設

第十五條  實驗室由各二級單位和相應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各二級單位和學校的教學、科研發展需求進行規劃、設置。實驗室的設置,應具備人力資源、實驗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

第十六條  實驗室的場地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和維修),須符合學校發展的統籌布局、學科發展、教學、科研的需要,以及滿足安全管理的要求。相關工程應按照學校建設工程或維修工程的相關管理制度進行,并符合國家對相關實驗室的技術規範。對涉及實驗室技術安全(化學安全、生物安全、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的建設方案應按相關管理部門規定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并在建設過程中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第四章  實驗室人員

第十七條  實驗室人員包括從事實驗室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實驗室人員應根據崗位職責以及實驗室工作安排各司其職,并團結協作,落實實驗室管理各項要求。

第十八條  實驗室人員的崗位設置、聘任及職務晉升等,按照學校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  實驗室人員應定期參加包括安全在内的相關培訓。對于需要有特殊資質要求的崗位,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上崗資質方可上崗。

 

第五章  實驗室的設備物資采購和管理

第二十條  實驗室設備物資(包括儀器設備及零配件、儀器設備的維保服務、成品軟件、家具、實驗材料、實驗用低值耐用品等)的采購,應嚴格按照國家、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學校關于采購的各項管理制度開展。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應統籌做好設備物資的配置及更新改造計劃,配置和更新相關設備物資前應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對采購的必要性、可行性,采購數量及配置的合理性、合規性,及拟購設備物資的預期使用效益等進行評估,合理确定預算價格。對預算單價或批量總價在學校分散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的設備物資的采購,應按學校論證相關管理規定組織購置論證。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采購及接受捐贈的設備物資,均應按學校驗收相關管理規定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符合《太阳集团app首页儀器設備和家具類固定資産管理辦法》管理要求的設備物資,應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辦理固定資産入賬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應為本實驗室的設備物資指定保管人,并落實日常管理責任:

(一)嚴格按照學校有關制度做好設備和家具類固定資産的日常管理、保養和維護,發生損壞應及時修複或報損,發生遺失或被盜應及時報案;

(二)定期對設備和家具類固定資産進行盤點自查,保證資産标簽完整和信息準确,确保資産賬與實物相符;

(三)根據設備管理需要組織設備管理人員參加培訓和考核;

(四)做好實驗室各類實驗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放射性同位素、國家管制類危險化學品,其他納入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以及實驗動物、病原微生物等,實驗室應嚴格按照國家、地方和學校相關管理規定完成審批手續後方可采購,并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保管、使用、報廢處置等日常管理。發生遺失或被盜應立即按相關程序上報。

第二十六條  設備和家具類固定資産的報廢處置按學校儀器設備和家具類固定資産報廢處置的有關規定執行;報損、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等處置,按學校國有資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按批複結果執行。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應保障教學、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對單價人民币10萬元以上的貴重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統管共用或專管共用、資源共享”的原則,在保障本實驗室教學、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勵面向全校和社會開放共享,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應實行科學管理,利用信息化等現代化管理手段,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物資、經費、環境、安全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改進本實驗室的管理工作,并為學校提供實驗室狀況的準确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實驗室凡需要利用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對外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應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資質認定。

 

第六章  實驗室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落實實驗室安全責任,營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實驗室安全氛圍。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校、二級單位、實驗室三級聯動的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逐級簽訂安全責任書,各司其職,層層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應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本實驗室相關建設項目和實驗項目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及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并按規定進行申報與備案。

第三十三條  實驗室應落實安全準入和特殊崗位持證上崗制度:所有在實驗室内工作的師生員工必須定期參加學校或所在單位組織的實驗室安全培訓、進行必要的實驗室安全風險告知(知曉)确認并簽訂安全承諾書後,方可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涉及劇毒品、放射性物質、特種設備和高緻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具有特殊資格要求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上崗資質。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應建立實驗室相關危險源安全檔案,落實學校化學品安全、生物安全、輻射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各項專業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實驗室應制定适合本實驗室特點的安全實驗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應落實日常安全檢查、隐患整改、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實驗廢棄廢物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應落實本實驗室來訪人員(含校内非本實驗室人員及校外人員)的安全管理,對其進行必要的實驗室安全培訓、實驗室安全風險告知(知曉)确認等。來訪人員在實驗室停留期間發生安全事件,其接待負責人須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實驗室建設和管理工作接受學校教學、科研、保密、監察、審計、财務與國資管理、設備與實驗室管理、保衛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實驗室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部門、單位和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反學校相關規定私自開展實驗室建設;

(二)未經批準私自聘用校外人員或允許校外人員進入實驗室;

(三)未經批準将實驗室儀器設備對外出租出借、移至校外放置,或給校外人員使用;

(四)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存儲及使用爆炸品等危險物品;未獲許可購買管制類實驗材料;未獲許可使用III類及以上射線裝置;未獲許可開展涉及實驗動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實驗活動;未進行風險評估及落實防範措施開展有危險性的實驗活動;

(五)其他違反學校實驗室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學校各單位和人員違反學校實驗室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或違反第三十九條,給實驗室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在一定範圍内通報批評;

(四)取消當年度年度評優資格;

(五)調減年度獎勵性績效。

以上措施可單獨或合并适用。如單位或個人因違規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據實賠償。構成違紀的,由紀委辦公室、監察處依照黨紀法規和學校規定作出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國家有關機關處理。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的,按照有關黨紀法規和學校規定實施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與學校科研管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采購管理、實驗室安全等與實驗室管理相關的管理制度共同構成學校實驗室管理制度體系。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各附屬單位的實驗室管理可以參照此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經2020年第9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管理辦法》(中大設備〔2008〕2号)同時廢止。

 

 

 

 

太阳集团app首页校長辦公室      主動公開         2020年5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