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改革與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02]35号)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教育部頒發的《關于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人發[2000]59号)有關“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職務終身制和人才單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規定精神,學校對從事實驗室工作的人員以及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第三條 制定本規程的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科教興國戰略,以加強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合理配置為教學與科研服務的人力資源、優化學校内部人員結構、提高實驗教學水平和辦學效益為核心,進一步改革用人制度,理順管理體制,強化競争激勵機制,保障實驗技術人員和實驗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建設成為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目标的實現,提供具有現代大學制度特質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第四條 本規程适用于各學院(系、實驗中心,下同)從事實驗室工作的人員(含教學實驗技術人員和教學實驗輔助人員)。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相關技術人員的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工作參照此規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有關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的有關工作,決定有關事宜。委員會成員由學校主管領導、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專家組成,委員會主任由校長任命。委員會授權人事處負責人員聘任、考核及薪酬發放等事宜,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編制核定與業務審核等工作。各學院(系)的相應工作由所在學院(系)之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負責,校級實體中心由該中心聘任小組負責。
第二章 編制核定與職位設置
第六條 學校依據基本教育規模按照一定比例,下達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編制控制數(含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技術人員的編制數)。
第七條 各學院的編制數按學生參加實驗的人時數、儀器設備擁有量(金額)、實驗室建設及管理工作量等指标核定,以學院(系、中心)為單位下達編制數(編制核定辦法見附件一)。
第八條 在下達學院的編制中按教學實驗技術人員數:教學實驗輔助人員數為8:2的比例設置崗位。其中教學實驗技術崗位可根據學校工作需要設正高級職位、副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初級職位,教學實驗輔助人員則依據工作需要設崗。
第九條 根據學校發展目标和工作需要,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和初級職位的比例可逐步達到3:4:3。
第十條 實驗中心主任原則上應由具備正高級職位聘任條件的人員擔任,實驗室主任應由具備副高級職位聘任條件的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各實體學院(系、中心)根據核定的編制數和職位設置情況制定具體的職位職責方案。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職位設置由各學院負責提出,中級及其以下職位由學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認定,副高級及其以上職位經學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核後,報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 各學院(系、中心)的編制核定和職位設置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在每年的3月份由人事處統籌安排。
第三章 職務聘任
第十四條 教學實驗技術人員職務的聘任分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無固定期限聘任”兩種。
正高級人員一般為“無固定期限聘任”職務。副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和初級職位人員的職務為“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
“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的每個聘期為三年,可以續聘。副高級職位的人員連續受聘一個或以上聘期(滿3年)并考核合格、可申請“無固定期限聘任”;中級職位設立部分“無固定期限聘任”職位,在本校連續受聘四個或以上聘期,經考核合格并表現突出的,可申請 “無固定期限聘任”。教學實驗輔助人員崗位為“有固定期限聘任”崗位。
第十五條 本校其他系列人員受聘為實驗室工作系列者,聘期可合并計算。若在本校其他系列受聘一個聘期以上,受聘實驗室工作系列後須至少滿一個聘期,且合并計算聘期滿足第十四條規定者,方可申請 “無固定期限聘任”。
第十六條 校外人士受聘本系列正高級職位,可簽訂不超過三年的“有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合同期滿後,若雙方商定續聘,則可簽訂“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第十七條 副高級職位、中級職位和初級職位人員在受聘期限内,可以根據本規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受聘高一級的職位。
第十八條“有固定期限聘任”者,至遲應在其受聘期滿之前三個月,向學校聘任委員會提出續聘或申請高一級職位的報告。否則,視為無意在受聘期滿後繼續在太阳集团app首页工作。
第十九條 有固定期限聘任職務人員續聘期滿,未能得到高一級職務聘任或無固定期限聘任,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即按聘任合同辦理。
第二十條 受聘于太阳集团app首页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其他為教學、科研服務的相關技術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忠誠教育事業,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嚴謹治學,團結合作,愛護學生,關心集體,自覺維護學校的利益和聲譽,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良好的為教學科研服務的意識。
第二十一條 應聘條件
1.應聘正高級職位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等職位或已經擔任副高級職務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學曆(1963年及其後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博士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标準(見附件三)。
2.應聘副高級職位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等職位或已經擔任中級職務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學曆(1963年及其後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碩士以上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标準(見附件三)。
3.應聘中級職位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等職位或已經擔任助理級職務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學曆或獲得碩士學位并已經擔任初級職務兩年以上,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标準(見附件三)。
4.應聘初級職位之助理級職務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原則上應具有同等職位或已經擔任技術員(實驗員、技士)職位兩年以上(1963年及其以後出生者原則上應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通過國家規定的專業水平測試,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标準(見附件三)。
5.應聘初級職位之技術員(實驗員、技士)職務者,除本規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1963年及其以後出生者原則上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曆,試用期限滿考核合格,并達到學校規定的本職位任職條件和工作業績标準(見附件三)。
6.具有突出的技術專長或研究成果、工作經驗豐富且工作業績顯著、或教學、學科建設和發展緊缺的實驗室工作人員,經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可申請破格應聘高一級職務。
第二十三條 正高、副高級職務的聘任,由院系在學校公布的職位數内,向學校提出推薦人選,最終由學校聘任委員會讨論決定。申請高級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曆、代表作和三位同行專家的推薦函。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将同一職位的所有申請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時送給校内、外共3位同行專家(校外專家不少于2位)評審并排序,需至少獲得2位專家贊成。院系負責人或本學科專家對申請者面試以後,經本院系全體教授會議評議,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對其申請進行讨論,經無記名投票确定推薦人選。最後由學校聘任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被推薦者即可獲得聘任。
第二十四條 申請中、初級職務者,需提交個人學術簡曆、代表作或學曆證明文件,以及兩位同行學者的推薦函。院系負責人或本學科專家對申請者面試以後,經院系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得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或到會委員超過三分之二)贊成者,報學校人事處、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備案,即可獲得聘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與學科發展需要核定的實驗技術人員編制數及職位數,制定每個學年度的職務招聘方案,公開招聘相應職務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确定實驗室工作人員職務聘任的文件為《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工作人員職務聘任合同》。高級職務的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托聘任委員會主任與受聘者簽訂;中、初級職務的聘任合同由校長委托學院院長與受聘者簽訂。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職務聘任工作将成為學校日常行政事務工作的一部分。
第四章 職責及其考核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三年為一個考核期,依據《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工作職責條款對每個受聘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每年的年終考核結果作為任期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中有關受聘者的責任條款,根據不同學科、專業要求、職位職責等情況确定。由各學院(系、中心)制定每個職位的基本責任标準,報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後實施。各院系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基本責任标準中有關工作量的規定,不得低于本規程附件二的條款。
第三十條 對于經年終考核或任期考核确認不能完成《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規定之工作任務者,學校将根據合同規定,視情況給予書面警告、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決定,并相應扣減其薪酬。
第五章 解聘與辭職
第三十二條 在受聘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即予以解聘:
1.經司法機關認定嚴重違反法律和法規,并受刑事處分者。
2.受聘期間發生嚴重工作責任事故,對學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并經必要程序确認者。
第三十三條 受聘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可予以解聘:
1.考核期内未能完成《太阳集团app首页實驗室工作人員聘任合同》規定之工作任務,學校根據合同規定按照有關程序與之終止合同者;
2.未經學校同意擅自離校1個月,或出國人員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歸,超過3個月者。
第三十四條 因上述規定而解聘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由有關人員所在學院提出解聘建議,報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批準。在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必要時可以聽證會形式進行調查。
第三十五條 解聘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聘決定因客觀原因不能送達本人時,學校人事處應同時在校報和校園網上公布決定。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受聘期内辭職,應提前三個月通過所在學院向學校遞交辭呈。若在提交辭呈後不足三個月内離校,學校有權視情況要求辭職者交納補償金,對學校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者,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六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三十七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有權可就職務聘任、業績考核以及聘任合同等方面問題向學校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投訴,申訴或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八條 學校仲裁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權限和程序是否運用得當進行調查和處理,有權要求重新審議或否決原決定。學校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三十九條 學校監察處作為學校仲裁委員會辦事和執行機構,受理有關申訴或投訴,并及時報告學校仲裁委員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程自批準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以前頒布的各項相關人事制度與本規程相抵觸者,以本規程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在學校實驗室工作人員編制核定、職位設置與職務聘任委員會。